【生活法律】酒後駕車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2-11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二段今天凌晨4時許,發生休旅車駕駛酒駕逆向連撞8輛汽機車造成2死車禍。警方查出,48歲陳姓休旅車駕駛去年3月間因酒駕拒測遭駕照吊銷,11月又無駕酒駕,今天清晨4時許酒駕逆向行駛約1公里,連續衝撞2輛機車、接著衝撞路旁5輛轎車、1輛機車,導致21歲彭姓男大生、25歲鄭姓女子都被撞身亡。

警方調查,陳姓男子與友人聚餐喝酒後,駕駛黑色休旅車行經國光路、過大里橋後突然左轉並逆向行駛約1公里,就在接近仁愛醫院時,陳男座車連續衝撞騎機車經過的彭姓大學生、鄭姓女子,接著又撞到停放路邊的5部騎車及1部機車,現場血跡斑斑,且汽、機車嚴重毀損。

警方調查,陳男去年三月間就曾因酒駕拒測遭吊銷駕照,要等到後年才能考照,沒想到他去年11月就在南區酒駕、遭判刑3個月,現在又酒駕、還奪走2條年輕生命。陳姓男子一度辯稱是吃了安眠藥,才會恍神逆向駕駛、撞到人,之後又說忘了事情如何發生。陳姓男子家屬也趕派出所,表示陳男罹癌,之前發生酒駕被逮,多次勸說都不聽。

(一)刑法關於酒後駕車之歷次修正規定:
刑法 第 185-3 條現行條文(與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對於酒後駕車之處理情形可能為何?
1、對於初犯且其酒精使用情形自填式篩檢問卷(CAGE)量表未滿2分者:
(1)悔過書
(2)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或義務勞務
(3)接受法治教育6小時
(4)緩起訴期間1年、履行期間10個月
2、若係初犯但CAGE量表為2分以上,或5年內二犯者、或5年後三犯者之處理:
(1)悔過書
(2)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3)自費酒癮治療、療程1年
(4)緩起訴期間2年、履行期間1年6月
(5)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3、若係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或5年內三犯者之處理:
(1)悔過書
(2)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3)自費酒癮治療、療程2年
(4)緩起訴期間3年、履行期間2年6月
(5)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4、直接依照酒測值而只給予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或再加上義務勞務40小時至240小時)之緩起訴處分:
(1)酒測值0.15至0.35毫克:2.5萬元至4.5萬元
(2)酒測值0.35至0.55毫克:5萬元至7萬元
(3)酒測值0.55至0.75毫克:7.5萬元至9.5萬元
(4)酒測值0.75至0.95毫克:10萬元至12萬元
(5)酒測值0.95至1.1毫克:12.5萬元至14萬元
(6)酒測值1.1毫克以上:14.5萬元以上
5、5年內三犯以上,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不給予緩起訴。

(三)上開戒癮治療需要多少費用?
是否適合戒癮治療需要經過醫院評估,目前治療費用如下:
(1) 半年期:13101元
(2) 1年期:16881元
(3) 2年期:24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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