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1-31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為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家庭成員間如果發生傷害的行為時,有何刑事責任?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要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誰能提出聲請?保護令之內容為何?
1、撥打113保護專線,或是去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也可以自己直接(或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2、只要是被害人都可以提出聲請,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則由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向法院提出聲請。
3、「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所以民眾可以向警察局報案後,由警察局提出聲請。
4、保護令內容很多,但常見的有:禁止實施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命相對人遷出、遠離特定場所、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暫定親權等等(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及第16條暫時保護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