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真心換絕情還淪為詐欺犯!

Written by on 2019-11-21

*生活與法律-真心換絕情還淪為詐欺犯

*相關新聞資訊:

108.11.19 她誤信網路遇真愛慘遭騙光千萬積蓄還淪詐欺犯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119/1665217/

*法律問題Q&A:

Q:本件新聞報導的詐欺手法為何?
A:
張姓婦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名自稱在敍利亞服役的華裔軍官「JASON」,對方表明退休後要來台與婦人白頭偕老,婦人以為遇到真愛,將老本都匯給對方,連房子都拿去抵押,總計匯了新臺幣上千萬元,JASON得知張婦沒錢了,竟還出大絕,佯稱幫忙募款要張婦提供帳戶,張婦傻傻地交出帳戶,不料該帳戶變成詐欺集團使用的人頭帳戶,警察找上門,才發覺此詐欺案件的始末經過。

Q:為何在完全沒有實際見到對方的情形下,會相信是真愛而受詐交付金錢?
A:
1、被對方網路上所虛擬假扮的外貌、身分、地位、權勢所吸引。
2、空虛寂寞,遭趁虛而入。
3、無法抵擋甜言蜜語、柔情或博取同情之攻勢。

Q:如何防範此類詐騙行為發生?
A:
1、從未實際見過之人,千萬不要提供自身之金錢、財產、帳戶給對方。
2、即使實際見到面,對於見面沒幾次就開口需索金錢或財物之人,亦要特別防範是否有何居心。

Q:上列行為,構成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A:
1、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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