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再談性騷擾

Written by on 2019-10-25

新聞發想: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020/1649431

以淨化人心為宗旨的「中華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理事長、同時也是牙醫師的范志全,2018年底因涉嫌對一名女助理伸鹹豬手,摟抱腰部還碰到她胸部而挨告性騷擾,他日前到士林地院出庭時承認「手有搭在腰上」,但強調「有些誤會」,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48歲的范志全2016年出任「中華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理事長,並受雇在北市某牙醫診所擔任牙醫師, 但他卻被檢方起訴,指2018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許,被害女助理正要離開辦公室時,范男趁她轉身背對而無法防禦之際,突然伸出雙手環抱女助理腰部,同時觸碰到她胸部,力道甚大令女助理感覺遭「緊抱」數秒才脫身,由於監視器錄影有拍下過程,范志全被起訴《性騷擾防治法》的「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罪嫌。
全案10月7日在士林地院首度開庭,范志全在2名律師陪同下出庭,對於性騷指控他表示認罪,承認「手有搭在腰上」,並強調對女助理感到很抱歉,有意願與對方和解,只是和解金額還沒談攏,他聲稱因為此案被診所停職4個月,且家中經濟收入全由妻子發落,所以本身資力有限,無法支應過高的索賠金額,但范男沒有提及具體數字。
范男的律師則表示,監視器錄影有拍到女助理被摟抱後離開時面帶笑容,此外,其他助理在檢方偵查期間曾出庭證稱,范志全平常完全不會有騷擾他人的舉動,可見范男是因為與女助理間「有些誤會」,才會出現摟抱對方的行為,並非惡意性騷擾,請求從輕量刑。由於雙方的調解尚在進行中,法官諭知全案候核辦,擇期再開庭。
范志全開庭結束後步出法院時,記者問他:「醫師要不要說明一下這個事情?有什麼誤會嗎?」范志全瞪大了眼沒有回話,律師則說:「中間有一些誤會,請看判決書就可以了。」

Q&A

(一)如果在工作上遇到性騷擾,要怎麼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結論:如果工作的公司員工30人以上者,可向所屬雇用單位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當然,如果已經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犯罪行為,可以到派出所、地檢署等提出性騷擾的告訴。

(二)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性騷擾的話怎麼辦?
可以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若知道家害人所屬單位的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13條第1項: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三)遇到性騷擾的話,有沒有諮詢的管道?
撥打113

(四)若調查結果認定行為人確實有性騷擾行為,對該行為人有什麼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