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通姦罪違憲嗎?

Written by on 2020-03-25

大法官將在這個月底(2020年3月31日)舉行一場言詞辯論,這次言詞辯論的主題是「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通姦罪,以及這次大法官想處理什麼問題。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強迫他人下跪之法律責任

Q什麼是通姦、相姦?

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假設,甲男跟乙女是夫妻,甲男跟丙女發生性關係。甲男是有配偶之人,和丙女發生性行為,甲男涉犯通姦罪;丙女和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犯了相姦罪。 ​​​​所謂「通姦」、「相姦」,實務認為必須是雙方性器之接合才算。所以某些案例,像是男女共處一床,但因為沒有性器接合相關證據的情形,法院可能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

Q​​刑事無罪、民事未必可以免責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言之,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並沒有一定要所謂的性器接合,如果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便是蓋棉被純聊天、牽手接吻,丙女與配偶甲男也可能會被認定共同侵害乙女的配偶權,而需要賠償精神慰撫金。

Q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撤告不可分

通姦跟相姦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法院才能審理判決。此處的被害人就是甲男的配偶乙女,乙女可以對第三者丙女跟自己的配偶甲男提起刑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依照這個規定,甲男跟丙女是共犯,乙女不管是對自己的丈夫甲男、第三者丙女提告,效果都會及於其他人;如果和解的時候,本來撤回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另外一人,但在通姦罪這邊,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當乙女對配偶甲男撤告時,撤告的效力不會及於丙女。

​​​​所以在實務上,很常見的情況:被害人原諒配偶,最後只剩配偶跟第三者還在法庭上。

Q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或「宥恕」,不只是配偶內心有「縱容」或「宥恕」的真意,而且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所謂的「縱容」或「宥恕」大概就是事前跟事後的概念,「事前縱容」、「事後宥恕」。

Q之前有過大法官解釋嗎?

有的。民國91年,大法官曾經針對刑法通姦罪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這號解釋探討性行為自由跟婚姻家庭制度間的關係,認為配偶跟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跟處罰,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來決定。

​​不過,兩年前的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廢止刑法通姦罪,或是刪除前面提到可以單就配偶部分撤告的規定。

​​​​104年,和我們一樣有通姦刑事責任的韓國憲法法院,宣告該國的通姦罪違憲。

​​​​可能是因為時代的變遷,讓大法官決定再次受理,這次的案件來自十餘位法官,他們在審理刑事通姦案件的過程中,分別裁定停止審判手上的案子,聲請大法官再次作出解釋。

​​至於結果怎樣,就讓我們等待大法官的言詞辯論跟最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