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租房跟出租,該注意什麼?(下)

Written by on 2020-05-1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租房跟出租,該注意什麼?

食衣住行都是人生大事,不管是出租房屋的房東、租房的房客,無可避免的都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租房跟出租,應該注意什麼?這個問題很大,上集我們提到:什麼是租賃契約一定要簽書面契約?租約才會生效嗎? 租多久,有差嗎?跟大家說明。

簽定期契約,房東就一定可以順利收回?

不一定。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種情況我們稱為默示更新。也就是說當租期屆滿,如果房客繼續使用房屋,房東也沒有表示反對意思,定期租約就會轉成不定期,也就會有上面提到的土地法收回房屋的限制。

房東要怎麼做,才可以避免定期租約變成不定期

最基本的是,房東要在「一般交易觀念所認為相當之時期內」表示反對續租,這個相當時間不能太長。法院曾經有過見解,認為10天內是可以的。當然,愈快愈好,以免產生風險。

如果租約到的時候,怕忘記,也可以提早說。比如,在租約中載明:「期滿後絕不續租」、「續租應另訂契約」等相類似的條款。或是租期屆滿前,先跟房東說不願意續租,這樣也可以。

但要記得,這些講的過程,都要留下紀錄,不管是透過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或LINE,確認對方已經收到你不願續租的意思。

房客不走怎麼辦?

一般來說,租約屆滿房東不願離開,還是要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請求返還租賃物,等到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

比較簡便的方法其實是之前跟聽眾朋友講到的租約公證。

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在特定條件下「應逕受強制執行」而作成的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可以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不用再經過法院訴訟程序確認事實,節省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與費用。例如在房屋租賃契約中,可以約定承租人要在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租金或違約金的給付、押租金的返還,也都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但請留意違約金的條件要盡量明確,以免執行時遇到困難。

千萬不要沒有取得執行名義,就自己進去房客的房間驅離,這樣可能會構成刑法的侵入住宅、竊盜,千萬別房屋沒拿回來,反而惹上刑事責任。

什麼是押租金

在跟房東簽約時,通常會要求房客提出一筆押租金,暫時先放在房東那邊,可能會叫做押租金、押金、押租。

押租金,目的是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比如房客如果有欠租,或是毀損房內的設備,這筆押租金就可以對房客應該給付的部分,加以擔保。

另外,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租賃的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如果超過2個月額度,房客可以把超過的部分抵付房租。

押租金何時可以請求返還?

押租金可以說是房東跟房客間,另外約定一個押租金契約,用來擔保房客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可能衍生的一些債務。既然是為了擔保整個租賃過程,實務認為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必須等到租約結束之後,如果沒有欠租或其他賠償債務存在,房客才可以請求房東返還。

租約可以隨時終止嗎?

我們上次提到租約有分成兩種:定期跟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比如在簽約時就約定租期一年,不定期比如簽約時,只有單純說由房客向房東承租,並沒有約定承租時間。

定期租約,原則上就是租滿約定的期間,但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可以隨時終止。

東西壞了誰來修?

租賃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好條款簽立,如果就修繕部分有約定,就先以契約為準。假設沒講,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第2項則講:「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東西是房東的,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

房東不修怎麼辦?

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但如果房東不管,該怎麼辦呢?民法第430條針對這個問題加以規定,在應該由房東負責修繕到情況下,房客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如果房東在期限內不修繕,房客可以取得終止租約,不租了;或是自己修繕,然後跟房東請求償還費用,也可以直接從租金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