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什麼是定金?

Written by on 2020-09-08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什麼是定金?

許多朋友在買東西時,店家可能要求先繳交一筆「定金」,等到貨到時,再支付價金跟定金之間的差額。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什麼是「定金」,支付「定金」會有什麼法律效果?之後如果契約因故不能履行,「定金」拿得回來嗎?「定金」跟「訂金」,有什麼差別呢?

契約的成立

我們在之前的節目中提到,契約的成立只要對契約必要之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好,除非法律有明文特別規定,並不一定要簽訂書面。意思表示要一致,會有人先提出要約,另外一方承諾。比如說,我跟同事說,我這本書賣你兩百,這是要約,我同事說好,是承諾。那我們之間就購買標的、買賣價金,這兩個重要支點意思表示一致,我跟同事都要受到契約的約束,我把這本書用200元賣給同事。

定金的約定

所謂的定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履行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是用來確保我跟同事,都會履行我們彼此的義務,我要給書、他要給錢。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如前面我們提到的例子,我跟同事約定用200元買一本書,並且我從同事那邊拿到定金20元,這樣的情況下,推定我們間就用200元買書這件事情,成立了契約。條文中的「推定」,是指當發生受有定金這件事情時,就先認定為契約成立,但反對契約成立的一方,可以舉反證推翻。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支付「定金」有推定契約成立的效果,雙方都不能隨便否認契約成立。

支付的定金,後來會怎樣?

支付「定金」時,雙方往往還沒有履行各自在契約中的權利義務,那麼這個支付的「定金」,後來會怎樣呢?假設,契約後來很順利的履行,我把書交給我同事,我同事也把錢要拿給我,這個時候,定金應該還給我同事,或是我同事給我的價金,要扣除這20元定金,雙方很滿意的完成一筆交易。但如果發生一些意外,比如我同事後來不想買了,因為可歸責他的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這個時候20元定金歸我,同事不能請求我返還。

又假設,今天是我的問題,書被我不小心弄丟了,因為收定金的人的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這個時候收取定金的我,要加倍返還給同事,20元的加倍是40元。最後,如果契約不能履行的原因,既不是我的錯,也不是我同事的錯,如果發生這種情形,那誤會一場,我只要把定金20元原封不動的還給同事就好。

定金,還有其他種可能

民事法律關係,原則上尊重當事人自主約定、契約自由,除了民法規定的「定金」之外,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契約條文中,約定「定金」的其他用途。依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判決,至少有五種可能:證約定金: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成約定金,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違約定金,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解約定金,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立約定金,又叫猶豫定金: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

實際案例中,「定金」的性質是哪一種、法律效果是什麼,要以交付的目的判斷,可能是其中一種性質,也可能兼具好幾種性質,這要看雙方的約定而定,這也時常是法院審理中,所爭執的重點。

舉例來說,之前的節目,我們曾介紹過違約金,基本上是作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總額,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支付的定金,就是作為將來的違約金預先支付,如果沒履行債務,就作為損害賠償的擔保。但這些都要個案認定。

定金、訂金,有什麼不一樣?

之前網路有一篇文章,提到說要注意「ㄉ一ㄥˋ 」字怎麼寫,效果大不同。其實,民法中規定的只有「定金」,並沒有所謂的「訂金」,但如前面提到的,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來就可以自主約定,「訂金」、「定金」的性質是什麼,是要看實際契約的約定、雙方當事人真正的意思來判斷,並不能一蓋而論,也不會因為寫的字不同,就讓締約當事人的真正意思改變。重點是約定了什麼、真正的意思是什麼,而不是寫了什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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