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10/26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Written by on 2020-10-28

▍直播預告

節目時間
10/26(一)13:00-13:30 (直播)

主題
被害人的法律權益

受訪者
台北地檢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台北地檢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台北地方法院陳思帆法官

▍直播內容

主旨
國民法官制度介紹:國民法官的資格、職權、權利義務及保護

大綱
-主題討論-I
國民法官制度
Q可否用簡單的幾句話為我們說明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法草案」的制度概要呢?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在特定重大刑事案件審理前,隨機選出一批國民法官,這些國民法官參與這個案件的審理,全程與法官一起審判、共同討論,最後就被告究竟犯了什麼罪名,要判有罪、無罪,以及如果判有罪的刑度輕重,與法官一起作出最後決定」。

Q可否簡單說明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法」的經過?

早在民國106年間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中,就有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就是「人民參與審判」,雖然當時與會的專家學者對於應採什麼樣的參與審判模式還有不同意見,但對於應讓人民有機會參與審判,則有高度的共識。

司法院依據司法改革國事會議討論的精神,著手研擬、規劃讓一般人民可以成為國民法官加入參與刑事審判的制度,首先於106年6月至11月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106年11月30日完成並公布草案初稿,嗣密集舉辦公聽會、研討會,107年1月11日司法院院會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共同會銜將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雖然因本年度立法委員改選,基於「法案屆期不連續」的原則,致草案必須重新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各界對實現國民參與審判的殷切期盼之下,司法院又於109年3月6日院會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於同月24日與行政院共同會銜將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目前國民法官法已經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09年8月12日公布生效,預定從112年1月1日起,就將會有第一批國民法官走入法庭,與法官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了!

Q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國民法官呢?

依國民法官法草案的規定,原則只要是年滿23歲的國民,在地方法院轄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且沒有法定不能參與審判的事由時,就有可能被選為國民法官。

所謂法律規定不能參與審判的事由,主要有四類人員:

1.職業因素無法參與:
(1)包括總統、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代表、黨工等:主要目的為避免產生行政、立法或政黨介入司法權的疑慮。
(2)軍人、警察:主要目的為避免使這些負有執行維護治安、公共安全任務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到妨害。
(3)司法人員、律師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目的,是為了反映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故希望盡量避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人士以其專業權威領導其他觀審員情形。

2.本身為其他刑事案件被告、受徒刑宣告確定、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懲戒處分未復職、人身自由受拘束的人。

3.與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的人。

4.有為不公正審判之虞的人。

以上三種人員,主要都是因為難以期待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客觀公正地進行審理,所以明文規定不能參與。

Q一般國民多有正常的工作,如果要去擔任國民法官,但老闆不准假的話,豈不是要曠職,會被炒魷魚?

依國民法官法草案規定,國民如果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話,雇主要准予公假。至於一般公務人員的話,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本來就可以請公假。國民法官到法院執行職務的期間,會由法院來發給日費及交通費。另外,草案也明定公司不得以員工去擔任國民法官為理由,對他為不利益的處分,所以老闆不能用國民去擔任國民法官這個理由來炒員工的魷魚。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要讓國民法官得以安心、專心、順利地全程參與刑事審理程序。

Q總體來說,法律規定哪些保護國民法官的措施?

依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國民法官有下面這些權利及保障:

1.支給日費及旅費。
2.給與公假、禁止雇主給與不利處分。
3.審、檢、辯對國民法官的照料、減輕國民法官的負擔。
4.在評議時評議時法官對國民法官之照料。
5.禁止接觸、刺探國民法官個人事項。
6.禁止洩漏關於國民法官的個人資訊及其他秘密事項。
7.向國民法官行賄之處罰。
8.向國民法官等實行犯罪之處罰。
9.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保護措施。

Q我真的很忙,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法律規定國民有參與審判的義務,所以如果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人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又沒有存在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原則就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不能隨意拒絕擔任國民法官,這是為讓全民都有可能參與司法審判,使司法審判在全民參與下能有堅實的基礎,還請諒察。

但法律也考慮到民眾實際的困難與需求,因此如果符合一定條件,若是年滿70歲的長者、現職老師或學生,或有其他擔任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的情形(如罹患重病、需要照顧家人、工作極為繁忙無法抽出時間等)等,例外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Q國民法官會參與哪些案件的審理呢?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將參與地方法院第一審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包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

依據統計資料,符合上面條件的案件中,最多的前三名分別是殺人罪、危險駕駛(如酒駕)致死,還有傷害致死罪。

Q國民法官有哪些職權呢?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具體來說,一般我們說的法院「認事用法」也就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都是國民法官的職權,國民法官會在參與審判程序後,跟法官共同討論並一起決定被告有沒有罪、構成什麼犯罪以及如果有罪的話要判處什麼樣的刑責。

因此,國民法官的職權包括: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害人或其家屬、參與論罪評論:決定被告有沒有罪及應判何罪、參與科刑評議:如認為被告有罪,應判處多重的刑罰。

Q那麼,國民法官與法官要怎麼決定被告有罪、無罪或要判多重的刑呢?

評議的時候,會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起討論,再表決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以及刑責多重。 國民法官、法官都有表決權,要判被告有罪,需達到3分之2的多數決門檻,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6票的贊成意見,且其中要包括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的贊成票在內;換句話說,如果極端的情形,6名國民法官都贊成判有罪,但法官都反對的話,就只能判處無罪或對被告作有利的認定。這樣的表決門檻設計,主要是因為判有罪對被告的權益影響重大,所以用特別多數決門檻且國民法官與法官都有同意票這樣更慎重的方式,來做出有罪的決定。

至於被告要判多重的刑,則是以國民法官與法官多數同意的方式來決定的,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5票的贊成意見,且這裡面一樣要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的贊成意見在內。

Q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後,要從頭參加到這個案子有判決結果嗎?可不可以在審理的期間,挑自己方便的時間參與就可以了?

適用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須有3名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一起上法庭,才可以審理,如果少了一名國民法官的話,案子就不可以審下去,所以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人要全程參與審理,不可以只挑自己有空的時間。

但如果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後,因為生病或發生事故,或臨時有其他的重要事情,一定要自己親身去處理,或者是配偶生產須陪產,或家裡有長輩生病需要照顧、看護等情形,都屬於無法到法院的正當事由,這時就可以檢具相關的事證,向法院表示請求解除國民法官職務。之由再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國民法官,以兼顧國民正當的權益、避免不當造成國民過度負擔與法院審理上實際的需求。

Q可以請您更詳細說明「國民法官制度」的具體內容嗎?

司法院現今所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從目前初步草案的方向來看,有以下幾個特色:

(一)國民法官的選出與組成: 參考英美陪審制,在每一個個案審理以前,才隨機抽選出參與這個案件審理的國民法官,這種方式不只可以確保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廣泛性、多元性的參與,也讓來自社會各階層人民的多元、新鮮的意見可以進入到法院。

(二)參與審判案件: 以適用重罪與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案件為原則。

(三)參與審判範圍: 國民法官除與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有罪、無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外,並參考歐陸及日本等國的參與審判模式,讓國民全程參與認定罪責與量刑程序,使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納入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的個案量刑判斷中,真正實現國民深度參與的精神。

(四)國民法官參與權限: 國民法官與法官原則有相同表決權,且除了特別規定以外,在審判過程中原則與法官有相同職權。

(五)國民法官參與審理模式: 國民法官與法官全程共同審理,一起討論後再做出最後的判斷。當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起訴事實、爭點、證據或法律規定有不明白的地方時,可有機會隨時與法官討論,釐清疑惑,不只減輕國民法官的負擔,也確保國民法官根據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聚焦於爭點討論;此外,更可在個案中實現參與審判國民與專業法官直接對話,拉近審判專業與社會大眾想法的距離。

另一方面,國民法官法也藉由明定參與審判國民的優勢人數(草案規劃國民法官6人、法官3人)、評議規則(如評議時國民先陳述意見)等,確保國民法官在評議程序中的意見受法官重視,且得不受干擾自主表達意見,避免因為法官的專業權威形象而使國民法官不能暢所欲言的憂慮。

將來在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之前,司法院會進一步研擬法官主持評議時應注意的事項,並安排系列課程、研討會,讓主持評議的法官事先研修、學習會議主持、引導發言技巧及尊重他人意見的態度,以避免法官專業意見會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的疑慮。

(六)其他: 包含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日旅費支給、雇主應給予公假、違法侵害其等權益之處罰,以及檢討上訴制度、判決書製作等訴訟制度之配套,均會一併考量。此外,也會搭配定期制度檢討評估機制,以期建構可長久順利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Q一般民眾不具法律專業,會擔心自己真的有能力參與審理嗎?如果沒辦法做出適當的判斷該怎麼辦?

首先要說明的是,引進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本來目的就不是要國民做出比法官更專業或法律程度更高的判斷,而是希望透過一般國民多元觀點的加入,可以補充提醒一般職業法官審理時沒有思考到的國民清新感覺,也可以把國民的健全社會常識反映到裁判中。至於有人或許會擔心一般國民是否專業素養不夠之問題,但我們知道,刑事法院審理的對象,是過去的社會歷史事實,一般國民本來就生活在社會群體中,平時會去培養運用他(她)的經驗法則去判斷事務,所以有關事實認定的部分,應該是不用過於憂慮。再者,我國國民的知識及教育水準已較往昔提升很多,現在各種資訊的流通也已非常發達,似乎也不用過度擔心國民到庭後會看不懂、聽不懂法院審理程序的問題。

其次,則是制度本身的規劃與因應,依照國民法官法草案規定,於審理前,審判長會先藉由「審前說明」程序,向被選出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說審判程序、刑事審判基本原理原則、有關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本案重要爭點等,以使國民法官能夠迅速進入狀況,審理過程中,也可透過「中間討論程序」,隨時釐清國民法官對於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的疑惑,最後至評議階段,合議庭法官與國民法官也會進行共同討論,以就已進行完畢之審判程序中所顯現的全部證據及事實與法律上爭點進行討論,使國民法官能充分掌握問題意識進行後續的評議。可以說,司法院規劃的國民法官制度,並非要求國民進入法院參與審理後法官就退出審判的制度,而是讓國民進入程序內與法官對話、共同參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量刑,共同協力作成最後的判斷。

最後,國民法官加入參與審判後,法院審理的核心將會由過去僅專業人士參與的情形,轉為以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為重心,故不僅法官要以簡明易懂的方式說明,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法庭上主張及出證,也都必須以簡明易懂的語彙解釋給國民法官聽,協助國民法官決定要判處有罪、無罪,以及一旦判決有罪的時候,應該要判處被告多輕、多重的刑度。就這一點,當然是將來法律專業工作者必須努力的目標,但我們也期待透過像這樣法庭風貌的轉變,也能使一般社會大眾感到司法審判是可親的,進而消彌司法專業與一般大眾間的鴻溝。

Q國民法官制度是否有助於防杜破壞司法信譽(例如司法黃牛)案件或提升司法清廉形象?

一、 長久以來,絕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基於個人的專業素養與道德良知,兢兢業業戮力從公,深怕稍有偏失疏忽,而影響或玷污司法信譽。然而或由於法律程序的繁雜難懂,使得不肖之徒有機可趁;或由於極少數的司法人員利慾薰心,藉由經辦案件之機會圖牟不法利益,使得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遲遲未見大幅提昇。

二、 一般民眾遇有司法案件時,普遍會感到慌張失措,有些民眾會希望藉由與司法人員拉攏關係、交際應酬或贈送財物等不當方式,以獲得較佳的優待處遇,此時如有專以司法詐欺為常業的不肖人士,例如假冒律師招攬訴訟、或俗稱的「司法黃牛」,自詡與司法人員關係特殊,能居中協調運作,民眾或許會因一時不察或不知所措而誤信其言。然而案件審理結果與判決理由,常因當事人立場角色與權益之差異,而未能盡如人意,造成當事人最終將對案件不滿意的後果反映在司法人員身上,於是「賄」聲「賄」影、以訛傳訛之聲音迭起,使得司法尊嚴與威信屢遭踐踏與質疑。

三、 司法院政風處(105年)曾將所有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的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進行系統性的逐案分析,結果發現在723案中僅10案是法院人員涉及案件,其他百分之九十九皆與法院無關,所謂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多數並非法院人員所為。

四、 我們在此要呼籲民眾千萬不要相信司法黃牛所謂能夠居中運作的說法。除了在法庭審理案件時,民眾是無法私下直接與法官接觸的。司法黃牛對你說給錢可以輕判之類的,比方判決結果是2個月徒刑,他告訴你本來會判6個月徒刑;或判決結果無罪,他告訴你原本會判有罪。這些說法民眾並沒有辦法直接去向法官查證,所以他說什麼就是什麼,其實都是假的,但民眾卻會因此不信賴法官的清廉,對司法造成很大的傷害。

五、 對於這類情事,除賡續推動國民法治教育及加強宣導等策略外,亦積極辦理查察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司法院在107年時,由政風處帶領全國各法院政風室辦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專案清查」,清查結果發現假冒律師招攬訴訟牟利或詐騙不法事證明確者計13件,由各法院移送各地方檢察署偵辦。

六、 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民眾有機會進入法院直接參與審判,對法院與司法制度將會更為熟悉與瞭解,能整體性提升國民的法治觀念,前面有提到許多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並非法院人員所為,而許多觀念的誤解是源於不瞭解,相信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有助於提升國民對司法清廉的信賴。

Q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真的可以達到讓國民信賴司法的目標嗎?

根據過去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的實證經驗顯示,國民參與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等法律專業人士的語言自然變得白話可理解,司法也於無形中改變風貌,國民過去因為距離隔閡所產生的懷疑也就沒有了。另外,透過國民進入審判程序表達自己的觀點,確實可以讓法院檢討過去的司法判決是否有過於僵硬之處,因而更溫暖富有人性。這樣的雙向互動、觀察學習的過程,可以減少因不瞭解而對司法產生誤解的機會,而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

Q要如何更進一步獲得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的資訊?為了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做了哪些規劃?

司法院已經建置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網站」,只要在各大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或從司法院官網,都可以很輕易地連入網站。目前網站內有「國民法官法」草案相關說明及資料、各法院辦理模擬法庭情形、校園模擬法庭資料以及各種宣導文宣,內容相當豐富,非常歡迎有興趣的民眾上網查閱。

此外,司法院的YOUTUBE頻道、臉書粉絲頁面、IG等,都有非常充實的國民法官宣導資料,希望大家有空都可以上網瀏覽觀看。 或許您過去就曾在捷運車廂、公車車身、電視廣告等,看到司法院製作的國民法官制度宣導文宣或影片,例如前陣子的「斜槓國民法官」廣告就引起廣泛的好評。未來,司法院將會持續製作各種不同類型的宣導文宣,也會利用多元的媒體、平台向社會各界推廣國民法官制度,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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