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有什麼不一樣?

Written by on 2020-11-13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有什麼不一樣?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2018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經總統公布後,在2020年1月1日上路。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這部每一位勞工朋友都要知道的「勞動事件法」。

▍主題QA

什麼是勞動事件法

如果我們要打民事訴訟,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像是要在哪邊起訴、舉證責任怎麼分配、可不可以請求保全處分等等,這些都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勝訴之後,拿確定判決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的程序,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進行。

勞動事件法就是勞動訴訟的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的特別規定,當勞工朋友對雇主要提起工作上的相關訴訟時,法院就會依照勞動事件法來處理。

哪些是勞動事件法適用的範圍?

依照勞動事件法第2條規定,勞動事件包括下面事件,以及相牽連經合併起訴、訴訟中追加或提起反訴的案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簡單來說,可以分成三大類:

第一,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比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退休金、薪資。

第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為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第三,因勞動關係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比如:職業災害。

勞動事件法有什麼特別的嗎?

勞動事件法著眼在勞動事件的特殊性質。

依照立法理由,制定勞動事件法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動事件可以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的處理,讓程序的進行可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下面,我們可以從條文中的細節來觀察,勞動事件法為了達到立法目的,做了哪些規定。

勞動事件的處理更專業嗎?

勞動事件涉及到許多不同類別的勞動法規,勞動事件法第4條規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勞動專業法庭的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勞動事件會由勞動專業法庭審理,而組成的法官也要經過遴選。

勞工要告雇主,是不是很困難?

依照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起訴原則上要遷就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要先預先繳納裁判費;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是勞工已經是經濟上弱勢,遇到一些工作上的困境,像是減薪、外調、解僱、職業災害案件,要先支付一筆裁判費;勝訴之後的強制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要先支付執行費。雖然,這些費用是預先繳納,但對勞工來說,就是一個不小的阻礙。

此外,如果住所地工作所在法院有距離,或是雇主可能預先和勞工簽約,選定對雇主開庭方便的管轄法院,光是交通往返,費用跟耗費時間,也都是困難所在。

最後,工作上的許多文書、證據其實都在雇主手上,如果雇主沒提出來,勞工很難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這次的勞動事件法對上面的問題,都設置了特別規定來讓勞工跟雇主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能夠實質上平等。

第一,起訴的法院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當勞工告雇主時,可以在雇主的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比如說,總公司可能在台北,但勞工是在嘉義的據點上班,勞工可以在嘉義地方法院對雇主起訴。

第二,裁判費與執行費

當勞工認為自己被違法解僱時,可以對雇主提起確定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被扣薪、違法減薪,可以提起給付工資訴訟,退休金或資遣費沒給,可以請求給付退休金。這些常見的勞動訴訟,涉及到的金額都不小,起訴要先預納裁判費;勝訴之後,還要預先支付執行費,依照民事訴訟法跟強制執行法規定的標準,對勞工會是不小的負擔。

原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就是為了降低勞工起訴的門檻。

這次的勞動事件法第12條更近一步調降門檻,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第2項規定:「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也就是說,當勞工或公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時,只要先預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一;勝訴的強制執行,預納的執行費上限,先以標的20萬元來計算。

不過這裡所講的「暫免」,只說先不用繳納。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原則上還是依照勝敗比例負擔,在判決確定後由法院核定,判斷誰該付多少訴訟費用。

第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大多數的情況下,如果勞工對雇主提告,依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但這點對勞工非常不利,因為很多的證據都在雇主受上。

勞動事件法在一些地方作出調整。

首先,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其次,第36條規定,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可以裁罰、必要時強制處分。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法院的命令,法院可以直接認定該證物要證明的事實是真的。

最後,勞動事件法也用推定的方式,在某些情形下適度的把舉證責任轉給雇主來證明。

包括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避免勞工還要證明自己拿的薪水是多少、都打卡了還要證明自己有來上班。

都打到訴訟了,怎麼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立法理由提到,勞動事件法的目的之一是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這次的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動事件,除非有特殊情形,起訴前應該經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這個調解委員會是由1位承審本案的法官跟2位專業的調解委員所組成,希望可以透過他們的專業,來幫勞工與雇主,妥適、和諧、迅速的處理勞資爭議。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

apple podcast
spotity podc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