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Written by on 2020-12-08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司法節是1月11號,每年到這個時間,司法院、法務部跟律師公會全聯會都會選擇某個主題,一起舉辦學術研討會。明年(2021年)的研討會在1月12日舉辦,主題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這場研討會的報名時間從12月1日到11日為止,可以到司法院、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網站報名。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跟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以幫我們解決什麼問題?

紛爭的解決

生活中不時會跟其他人發生法律關係,像是買房屋發現會漏水、開車出門被擦撞、跟公司間有勞資糾紛等等,遇到問題時,最直接的想法是上法院提告,透過訴訟程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但是,訴訟其實是需要不少成本,像是到法院開庭的時間、準備主張答辯的文件,法院審理也需要時間進行各種調查。經過一段時間,判決出來之後,雙方當事人都還可以不服氣,而提起上訴。這些過程,都會耗費不少勞力、時間。而且,我們的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有償制,提告的時候,要先交一筆裁判費給法院,這個費用也會是訴訟上的成本。

其實,除了上法院以外打訴訟外,我們其實還有其他選擇,讓法官以外的人來幫我們解決問題,這些方式包括:調解、調處跟仲裁。如果我們以主導者來分類,大概可以分成司法型的法院調解、行政型的地方政府、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以及民間型的仲裁協會。

司法型

司法型的調解,就是民眾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聲請調解的費用,會比提起訴訟的裁判費來得低。當法院收到聲請調解的請求時,會請雙方到法院來,由法院的調解委員幫忙調解。如果成立調解,就會有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一次把雙方的紛爭解決。

行政型

行政型像是地方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關於不動產爭議的調處。

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

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法院,但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27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而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換言之,在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之後,也會等同法院作出的判決,就刑事案件還有限制提告的效力。如果已經提告,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對原告而言,有民事上確定判決的效力,對被告而言也有好處,等同刑事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事情可以告一段落。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其他特別法

消費爭議有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著作權爭議有著作權法第82之2條、公害糾紛有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性騷擾事件有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以上成立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都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不只是單純的和解契約。

不動產爭議調處

不動產爭議調處規定在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地籍清理條例跟土地登記規則,當發生相關的土地紛爭時,可以申請地方政府的地政機關調處,讓當事人先試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再由地政機關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照有關資料、當事人陳述意見做成調處結果。

當調處結果以書面送給當事人後,如果當事人不服氣,可以在接到通知15日內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否則就依照調處結果處理。

民間型

民間型常見的是仲裁,所謂仲裁是指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或仲裁庭仲裁,仲裁判斷在當事人之間,有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經過法院裁定執行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甚至當事人也可以書面約定,不用經過法院裁定,就可以強制執行金錢給付、特定動產交付的仲裁判斷。

在許多專業複雜的案件,像是工程、醫療、商業糾紛,透過仲裁的方式,讓專業的仲裁人介入,做出更適切的決定。

什麼樣的案子,可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原則上只要是民事糾紛都可以。但如果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就不能透過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比如像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等,這些類型涉及到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果有爭執,還是要透過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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