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菸害如何防?

Written by on 2021-01-15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菸害如何防?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菸草每年使大量的人類失去寶貴的生命,不只是直接吸菸的人,也包括間接吸到二手菸的民眾。因此,從民國86年開始,菸害防制法開始施行。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誰不能吸菸、哪邊不能吸菸、住家一直聞到鄰居傳來的二手菸,該怎麼辦?

誰不能吸菸?

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未滿18歲跟孕婦,都不得吸菸。而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18歲者吸菸。未滿18歲的青少年吸菸,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哪邊不能吸菸?

一、全面禁菸場所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13類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包括: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二、只能在吸菸區吸菸的場所

另外,依照第16條第1項規定,特定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如果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三、違反規定的吸菸有處罰依照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在不能吸菸的地方吸菸,可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主管機關還可以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四、除了處罰,也有勸阻此外,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他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場所,第2項於孕婦或未滿3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也是禁止吸菸。第18條規定,除了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的人進入吸菸區外,在場人士也可以勸阻。

鄰居吸菸傳過來,怎麼辦?

案例一

新北地院104年訴字1831號民事判決涉及一件鄰居抽菸的爭執。原告對抽菸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抽菸者不得將家中菸味飄入原告住家之中,而且要賠償14,900元空氣清淨機的支出跟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子中,法院依照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 、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認為二手菸,屬於條文中的相類似的侵入,原告可以請求禁止。

另外,法院也認為二手菸會對健康權造成侵害,應該賠償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雖然空氣清淨機無法完全阻隔二手菸,但屬於降低對健康危害的支出。 最後就是精神慰撫金,法院認為二手菸除了讓健康權受損,也和噪音相類似,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審酌兩造的情況之後,法官酌定1萬元。

案例二

台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涉及的事實是原告跟被告相鄰,被告在陽台上抽菸,菸味傳進原告家中。原告有用1999專線跟市政府檢舉,但沒有獲得改善,所以就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不得將二手菸之煙味、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及賠償原告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子中,法院有道現場履勘,請被告點菸放在陽台桌上,不久之後原告家就聞到菸味。法官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禁止將二手菸之煙氣、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內,如前面提到的民法第793條規定,是有依據的。

此外,法院也認為二手菸的有害物質會傷害人體健康,侵害原告的健康權,因此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權衡雙方的情況之後,判決被告要賠2萬元。

另外相類似案件,還有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因為被告在陽台抽菸,讓隔壁的原告暴露在二手菸環境,賠償1萬元。

案例三

不過,也有因為原告舉證不足而敗訴的例子,像是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18號民事簡易判決涉及的事實是原告主張被告在1樓房屋內跟電梯間抽菸,導致2樓的原告飽受二手菸之苦。但在這個案子中,原告並沒有辦法證明菸味是來自1樓,也有可能是其他樓層住戶,舉證不足而敗訴。

相類似因為原告舉證不足而敗訴的案例還有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總結來說

對二手菸害,住戶可以主張民法第793條、第184條、第195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除了可以請求被告禁止將二手菸之煙氣、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內外,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要注意兩點。

第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告起訴需要證明被告住戶確實有抽菸,而且把菸味傳到原告住家的情況。由於現在很多都是集合式住宅,要證明菸味是被告抽菸傳過來的。

第二,依照民法第793條關於土地所有人禁止相類者侵入規定的立法理由指出,雖然有侵入的情形,但如果沒有達到相鄰者已難以利用其不動產之程度,或與所有權人使用不動產之利益權衡後,影響可認係輕微,或依其土地之形狀地位及地方慣習,認為相當者,這個時候所有權人就沒有禁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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