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發生車禍後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Written by on 2021-01-15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發生車禍後離開現場,是否觸法?

▍議題發想

前羽球國手廖敏竣,奧運積分世界排名第15,原定本周要參加一場公開賽,但是週六(109.12.19)中午,卻被一部機車追撞,導致他右小腿骨裂,連走路都有困難,至少要復健三個月以上,不只比賽被迫取消,連2021年一月的全國排名賽也無法參加了。19日11點半左右,廖敏竣騎機車在高雄三民區九如一路上,因為前面機車騎士突然急煞,他差點撞上,結果這時,後方有另一部機車騎過來,從這角度看,機車閃了一下,沒停車就直接騎走,但這一閃,把廖敏竣的右腿撞到骨裂,當下他忍痛報案。覺民派出所所長張文聰:「我們當然是用肇事逃逸,通知他到案,等他到案以後我們還要再去做瞭解。」

發生車禍離開現場,無論有無過失,是否都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不會。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文於民國88年時修法增訂,原訂的刑期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原因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本條文在民國102年時調整刑度,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理由則認為肇事逃逸者,與酒駕者相同,都屬基於僥倖心態,因此肇事且逃逸之行為,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之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應予提高刑罰。

過去最高法院認為對車禍事故沒有過失責任的駕駛人還是會成立肇事逃逸罪。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刑事判決認為:「祇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構成上開罪名,至於行為人是否自認有肇事原因,以及實際上有無過失責任,則屬另一問題,並不影響上述罪名之成立。」

但民國108年5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出:「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之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依上述司法院解釋變更見解:「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即非該條所定『肇事』,自不得論以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也就是說,依現在司法實務最新見解,無過失責任的駕駛人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不過,有沒有過失責任並不是駕駛人自己說了算,過去有太多駕駛人自認沒有過失,但行車事故鑑定結果或法院最後認定有過失的案例。

肇事「沒有」致人死傷卻逃逸(純粹車損),是否觸法?

雖然沒有刑責,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會被處1,0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所以像前面的例子,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雖然沒過失責任,依現行實務見解,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還是會被處3000元至90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因此,建議凡是駕車發生車禍,不論自認有沒有過失,縱使認為對方是三寶,駕照是雞腿換來的,最好還是要下車察看對方傷勢、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並等候警方及救護車到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Ⅱ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Ⅳ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Ⅴ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Ⅵ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Ⅴ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下面就舉幾個很常見的肇事逃逸情況以及不會成立的情況跟大家分享

1.最常見的就是被告會抗辯說「我車子開過去,沒有撞到對方,是他自己跌倒了,我想說不關我的事,所以就離開了」。這個理由大家認為有道理嗎?從上面的保護法益來看,肇事逃逸有一部分是為了要釐清責任,因此所謂的「肇事」,只要是與造成對方受傷有「因果關係」,不一定真的有碰撞,就會成立!

2.也有人會抗辯說「我不知道我撞到人(或發生車禍),所以我就離開了」,這種抗辯會成立的機會一半一半,重點還是要看肇事者是否對於車禍「有所認識」,假設肇事者是個大車司機,對方是個騎腳踏車的騎士,在肇事者的視線死角不小心碰到一點而倒下受傷,也沒發出太大的聲音,路上也沒其他用路人在所以沒叫這個司機停下,那麼因為他真的不知道有發生車禍,所以他離開自然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相反的,如果對方是直接撞上車前方擋風玻璃,或者是車禍之後路人有叫肇事者要停下來,但他依然不理會繼續往前走,這樣自然會成立肇事逃逸。

3.一部分的抗辯會說「我有下車查看,也有問對方有沒有怎樣,他說沒事,我問他要不要送他去醫院他說不用,我說那我就先走囉,他說好」,這時候會認為因為已經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就保護法益裡「被害人得到救助」這塊已經獲得保障,所以這個時候也不會認為被告成立肇事逃逸。但是還是要注意一點,並不是被告講就會相信,還是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的抗辯屬實,例如有監視器拍到雙方下車談話、車上有其他人聽到、雙方有互留電話等等,才能相信被告的說法。

4.最後一個情況是「我有下車查看,當下對方跟我說沒事,沒有受傷,所以我就走了」。因為肇事逃逸的要件裡面有「致人死傷」這點,因此肇事之後知道對方有受傷是一定要的,如果被害人傷勢不嚴重肉眼看不出來,或者是內傷而當下也真的跟肇事者表示沒有問題沒有受傷,這時候肇事者既然不知道對方有受傷,自然就沒有逃跑的意思,因此也不會成立肇事逃逸。舉個例子,之前有遇過兩台車發生車禍,雙方駕駛下車查看,講一講之後就離開,雙方駕駛的確都沒受傷,但其中一台車內的乘客受傷了,而當下對方駕駛也的確不知道車內還有另外一名乘客,更不用說知道他有受傷,因此他離開現場並不成立肇事逃逸。

5.還有人會天真的說「我想說不是我的錯,所以我就離開啦」。這回答真是太傻太天真,回到一開始講的保護法益,當下有無過失還無法認定,當然要留下來釐清責任阿,如果離開當然就是成立肇事逃逸。說了那麼多,就是想要告訴大家,發生車禍之後一定要留在現場,如果真的要離開,也一定要留下聯絡資料並且得到對方同意,不然吃上肇事逃逸得不償失,要知道肇事逃逸罪很重,可是一年以上起跳的呢,很可怕。而且阿,就算對方沒有受傷,你擅自離開也有行政罰的處罰,所以總結一句話,『開車要小心不要發生事故,如果不幸發生事故,也不要擅自離開,一定要等到警察到場或者是救護人員到場後再離開』。要記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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