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拍攝側錄、上網發布傳送裸露相片/影片/視訊之刑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1-03-09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拍攝側錄、上網發布傳送裸露相片/影片/視訊之刑事責任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朱玓檢察官

▍主題QA

我的交往對象提出希望拍攝親密裸露照片、影片,該怎麼辦呢?

為了保護雙方,應予拒絕,亦不要傳送予他人相關影像,因為不知道對方會拿去做甚麼事?可能會炫耀給朋友看、可能於分手後報復性的公開。現今電腦3C設備人手好幾台,且相片檔案等亦可能同步至雲端儲存,電腦設備亦可能被駭而遭公開。

和對方視訊時裸露身體會有甚麼風險呢?

科技日新月異,只要是視訊都能隨時隨地被秘密側錄。先前籃球球員不雅照之新聞事件就是因為在網路上和不知名之人親密視訊,然被害人們均不知已被偷偷側錄,才會引起軒然大波。

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偷偷拍攝、或是視訊時側錄裸露之相片影片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使兒童/少年拍攝裸露、私密之相片影片及視訊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如果被拍攝對象是兒童或未滿18歲之少年,可是有相當嚴重的刑事責任,即便對方同意被拍攝,也是絕對不可以的喔。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網公開發布、私下傳送裸露相片/影片之法律責任?

此時涉及刑法散佈猥褻物之規定,此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對方不欲提告,司法機關也會依職權偵查、起訴、判刑。被害人如覺得名譽受損,尚可以提告刑法妨害名譽之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

如果對方拿裸露相片/影片要脅我,該怎麼辦呢?

立刻告知信任之親友、師長或是報警處理,切莫讓對方予取予求。不少被害人就是受到對方脅迫,擔心不照對方的意思做,自己的相片就會被流出,而被迫拍下更多裸露相片/影片,或被勒索財物,然此舉只會讓對方食髓知味。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語

現今科技時代,幾乎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拍照攝影功能俱備方便至極,於情歡之際,一時失去理智,自拍或他拍,或與他人裸體視訊,屢見不鮮。但若事後該照流出,甚至被放上特定網站供他人瀏覽、下載,則後悔莫及,一生悔痛,請於拍照攝影前三思。歡愛不是自私的予取予求,而是應該建立在尊重並保護雙方的基礎上,對方縱然提出裸露照片的要求,也應予以拒絕,千萬莫心軟將自己的裸露照片提供給對方,縱然對方未公開流傳照片,但光是去猜想對方會如何處理該照片,也足夠讓你(妳)食無味、寢難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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