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肉搜影片有無違反個資法?

Written by on 2021-04-09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肉搜影片有無違反個資法?

▍議題發想

小明是個正義的法律系學生,對於社會上案件,總是喜歡發揮柯南之辦案精神,發掘事實之真相,某日新聞報導車禍肇事逃逸案件,因兇手遲未尋獲導致案件偵辦進度緩慢,小明遂主動從網路下載相關新聞資料,並從新聞報導擷取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中,發現肇逃車輛與自己鄰居某甲駕駛車輛一樣,並於多方蒐證,確認某甲就是肇事逃逸的駕駛人,即上網公佈某甲的姓名及自行調查之結果,經過熱心的網路鄉民轉載,很快的,警方循線查獲某甲。但小明這種作法真由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亦即個資法所規範適用之主體為何?除了公務機關外,有無包含個人?個資法保護範圍?有無例外?新聞報導擷取的監視器錄影畫面是否屬個資法保障適用範圍?公務機關及個人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有無相關依循規定?違反之責任為何?均有進一步探討之餘地。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為何?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已於101年10月1日施行。個資法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電腦處理之資料為限,人工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亦適用之。公務機關及所有行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等非公務機關均納入適用主體,影響範圍甚大,為使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所認識,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適用對象為何?

舉凡國家機關、公司行號或一般社會大眾均有受到規範。(個資法第2章及第3章之規定)

個資法保護客體(範圍)為何?

人工或經由電腦蒐集、處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適用。(個資法第2 條)

例外之情形為何?

有兩種例外,第一種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第二種係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個資法第51 條)

個人如何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個資法第19 條)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5.與公共利益有關。
6.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如需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需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可增進公共利益,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已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20 條)

違反個資法相關責任為何?

(一)刑事責任:(個資法第41、42 條)對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足生損害於他人,如無營利目的者,可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如欲藉此營利者,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1.個人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使人權利受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個資法第29 條)
2.被害人如不知損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依每人每一事賠償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額度計算賠償金。同一原因事實的賠償總額,最高可達2億元。(個資法第28、29 條)

(三)行政責任:
1.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一般資料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法限制之命令或處分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個資法第47 條)
2.個人違反個資法告知、通知義務,當事人之相關權利,縣市政府會先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個資法第48 條)
3.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縣市政府進入、檢查或處分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個資法第49 條)

結語

我們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必須立於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的基礎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切勿以輕忽之態度視之,避免因一時疏忽大意而導致自己違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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