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疫情期間宅經濟的法律糾紛如何解?

Written by on 2021-07-06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疫情期間宅經濟的法律糾紛如何解?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邱智宏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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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在家以網路購買名牌廚具並以信用卡付款,經過多日殷殷期盼,終於盼到廚具宅配到家,打開包裹一看,卻發現裡面都是冒牌的劣質廚具,甲該如何保障其權利?

車禍會引發三種法律責任問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述如下:

(一)網路購物的法律規範

1、不論是在網路上向交易對象購買商品,或由對方提供服務取得商品(如團購、代購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均屬通訊交易,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而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2、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種交易與民法規定的一般買賣並無太大的差異,只是傳銷方式較為特殊的買賣型態特別加以規定,並賦與較為週密的保障而已。如果是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的情形,仍然必須適用民法有關買賣的規定。

(二)網購糾紛的常見類型:

商品瑕疵、詐欺、仿冒品、廣告不實及退貨遭拒

(三)商品瑕疵

買家收到商品時,應儘快檢查是否有瑕疵,如果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賣方收到的商品有規格不符約定或數量不足,可向賣家請求另外交付無瑕疵之物、解約或減少價金;如果賣家曾保證商品的品質,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四)詐欺

1、常見情形是付款後賣家無消無息,或帳號遭駭客截標、盜用導致款項匯入駭客帳戶。

2、近年來涉及詐欺之網購交易,詐騙者之主要目的不外乎騙取個資或騙取金錢。個資遭騙取之風險在於取得個資後取得消費者之信任,再以非交易的方式騙取金錢,或是利用騙取之個資再去騙第三人。

3、約定貨到付款時,可能發生的詐騙型態:賣家不直接由其交付商品,取貨前一刻已經付款,例如快遞、超商取貨,賣方已收取全部的貨款,但買方開封後才發現僅有部分商品,甚至不是買方購買的商品。舉證方式:如果不是面交取貨,當場確認交易內容時,開箱時要從未拆封的狀況拍照或攝影,並留存交易記錄。

4、利用操作ATM詐騙:步驟一:假冒銀行或賣家的員工或負責人,經由向消費者確認個資的方式,取得消費者的信賴。步驟二:謊稱作帳錯誤或付款方式錯誤,造成消費者誤以為多付款項。步驟三:要求消費者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5、虛構賣家的身分,利用消費者想以低價消費的心態行詐騙之實。多注意有下列情形的賣家:

(1)新的賣家並且刊登低價商品廣告。
(2)售價明顯過低。
(3)評價相當低。
(4)聯繫電話不是網路上刊登的電話。

6、其他高風險之詐欺類型:
(1)催促提早付款。
(2)約定好面交但爽約,改要求轉帳。
(3)轉帳後通知轉帳失敗,要求再次轉帳。
(4)使用不明的聯繫方式聯絡。

(五)販賣仿冒品

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的賣家,除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外,也可能構成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97條侵害商標權之規定,可能承擔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六)廣告不實

商品與賣家網頁上之內容不符、折扣數及優惠方案與網頁內容不符、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七)退貨遭拒

除符合「合理例外情事」之規定外,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有以下7款事由可以排除7日內退貨的要求: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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