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虛擬貨幣集團竊電挖礦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1-10-01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虛擬貨幣集團竊電挖礦之法律責任

▍議題發想

竊電集團「挖礦」用電過量釀火災遭警破獲 台電將追償6400萬電費

去年6月,台中市豐原區發生一起火警,事後發現,該處有大量的電腦(挖礦機),日夜運轉,因用電量過大,無法承載而引起火災,且台電公司也發現,該廠房疑似竊電,只因為礦場主人以不知情的人頭出面租屋,火警發生後立刻逃逸無蹤,但此案已經引起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注意。電信偵查大隊副大隊長游文勝指出,經營「礦場」,挖虛擬貨幣,並不犯法,挖礦機(高運算功能電腦)耗電量極大,因此有些不法礦場主人,在戶外電線桿或變電箱偷偷私接電線後,直接跳過電表,竊電供他們的礦場電腦使用,日積月累,竊電金額相當可觀。

電偵大隊與台中市警局成立專案小組,報請檢察官張富鈞指揮,經過半年多,鎖定該竊電挖礦集團首腦李男(31歲)。據悉,在虛擬貨幣飆漲時,每台要價十多萬元的礦機(運算電腦與高階顯示卡),李男一出手就是數十部、上百部的大量組裝、採購。但這回,李嫌為避免礦場集中一處,竊電行為容易被發現,甚至再度遭回祿之災,因此分散成好幾個礦場,隱匿在民宅裡。為了追查這些「化整為零」的礦場,電偵大隊與台中市霧峰、烏日分局耗了半年時間,本月初陸續收網,共查獲該集團在台中市太平區、潭子區、西區、東區、神岡區、西屯區及彰化縣伸港鄉等地8處礦場。

游文勝透露,這8處礦場規模也不算小,共有挖礦機1,824部,警方還查扣隨身碟、網路分享器、路由器、竊電用電纜線、監視器、無線開關器、智慧插座等贓證物,並逮捕李男、工程師、礦場管理員、股東等7名嫌犯到案。

初步調查,連同豐原火災付之一炬的礦場,這9處廠房總共竊電6,400萬餘元,訊後全案依竊盜等罪嫌移送法辦,而台電也表示,將會提民事訴訟,向李嫌等人追償被竊的電費。

竊電之刑責為何?

電業法已修正刪除第106條刑事處罰規定,該法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回歸刑法竊盜罪章之規定。

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刑法第29章竊盜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開行為要如何計算需要賠償竊電的金額?犯罪所得?

電業法第56條規定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台電公司以該處所用電設備容量XX瓩及用電總度數
*估算犯罪所得:XX瓩 × 24時× XX日× OO元=

如果是累犯的話,有加重處罰嗎?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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