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跟蹤騷擾防制法十問

Written by on 2021-12-01

特別來賓:奕讀法律事務所 蕭奕弘律師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跟蹤騷擾防制法十問

▍議題發想

上週五,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這部法律從倡議之初,到立法通過,走過了6個年頭。今天的YoYo Life Shw,我們來談談這部新的法律規範了什麼,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可以怎麼保護我們、預防悲劇的發生。

為什麼要有跟蹤騷擾防制法?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偶爾會聽到或遇到,身邊的朋友,被愛慕追求者、不名人士跟追的情況,從上班、上課地點,一路跟蹤到回家。甚至還有騷擾行為,透過簡訊、無聲電話大量轟炸,傳遞一些讓人不愉快的訊息。

過去,這些情形除非行為符合恐嚇罪、強制罪、誹謗或公然侮辱罪,不然大概只能夠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來加以裁罰。但警察機關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之前,還要有「經勸阻不聽」這樣的先行程序,可能警察機關出現後,行為人就暫時停止跟追行為,警察離開後,又故態復萌。而且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也不高,只有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不只是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莫大的恐懼而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外,一些不幸的性別暴力、甚至是更危險的情殺案件,也是以跟蹤騷擾開始。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民事保護令的設計,當家庭成員間出現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時候,由法院核發來保護被害人。但這個保護令的對象是家庭成員,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沒什麼關係或情感關聯的其他行為人,並沒有辦法透過保護令來要求他們禁止騷擾跟接觸。

為了降低跟蹤騷擾被害人的風險,讓民眾免於恐懼,這部新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將針對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入罪化,並且早期就讓警察機關介入調查、告誡。被害人、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讓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要求遠離特定場所、完成治療處遇計畫,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止措施,來保護被害人。

怎麼樣算是「跟蹤騷擾行為」?

跟騷法規定了八類行為,包括:跟蹤、尾隨、歧視、通訊干擾、追求、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名譽訊息、冒用個資購物等,範圍盡可能擴張保護到各個面向。但要注意的是,雖然跟騷行為的範圍很大,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包括:

第一,反覆或持續: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性。

第二,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

第三,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如果是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並沒有包括在內,這還是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跟追規定。另外,如果被害人先被跟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跟蹤騷擾,加害人又跑去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家人時,即便對被害人家人的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也是跟騷法禁止的跟蹤騷擾行為。

第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是社會活動。

八類行為有哪些?

跟騷法規定了八類行為,包括: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遇到跟騷行為,我該怎麼辦?

遇到跟騷行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跟騷法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當警察調查後,發現有跟騷行為的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應該依職權或被害的聲請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的時候,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被害人。這裡的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對警察書面告誡不服的話,行為人可以在收到10日內表示異議,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是否要更正或維持。被害人對警察不核發書面告誡的通知不服時,也同樣可以聲明異議,交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跟追者還是不停手,我該怎麼辦?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是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被害人請求警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果警察機關已經書面告誡行為人,但行為人兩年內又再為跟追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是不用費用的,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法院也可以透過保護令,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如果行為人違背保護令上述的要求,還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有哪些刑責?

跟騷法有三個刑罰條文,除了前面提到告訴乃論的實行跟蹤騷擾行為、違反保護令罪之外,如果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危險性更高、情節更嚴重,警察機關不用等到被害人提出告訴,自己就可以介入偵辦調查,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自己,在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外,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身為公益的代表,跟騷法也賦予檢察官跟警察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有什麼用?

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法院也可以透過保護令,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

違反上面的保護令要求,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另外法官也可以在保護令中,核發其他為防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但這部分如果違反,不再違反保護令罪的範圍。

保護令的效期有多久?

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上面會記載效期,最長兩年。屆滿前,法院可以依被害人聲請,或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效期,每次一樣不能超過兩年。此外,檢察官跟警察機關,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期間。

還有什麼特別的嗎?

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要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或通訊紀錄,原則要取得法院核發的調取票,而且調查的罪名也限制在「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過去像是輕罪的公然侮辱、誹謗,都不在可以調取的範圍。跟騷法的實行跟騷行為罪也是輕罪,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來也不在可以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跟通訊紀錄的範圍。跟騷法特別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在調查實行跟騷行為罪嫌時,可以調取通訊紀錄跟通訊使用者資料。

另外,為了更周延的保護被害人,跟騷法也把「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當有事實足認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在必要時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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