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談妨害名譽罪

Written by on 2022-01-10

特別來賓:臺灣高等檢察署 林宏松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談妨害名譽罪

▍議題發想

(一)李靚蕾嗆告王家父子誹謗 SNG北檢苦等!最快明年元月才能分案| ETtoday社會新聞 |
(二)YUMI大動作開告誹謗 李靚蕾微博回嗆! | 華視影音 | LINE TODAY
(三)李靚蕾傳毀婚約棄律師男友閃嫁王力宏 隔8年氣炸喊「是誹謗」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四) 徐若瑄遭影射捲入王力宏婚變 發聲明稱不實指控將訴諸法律 | 娛樂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CNA
(五) 請辭提名 林錦芳籲法官同理心關照妨害名譽被害人 — 上報 / 焦點

最近最熱的新聞應該是藝人的醜聞案了,各位聽眾不知有無注意到,相關的當事人在聲明當中,都有提到相同的法律,聲請當中提到「訴諸法律」或提告,應該就是指「誹謗」罪。什麼是「誹謗」呢?別人有不好的事情,都不能講嗎?一般人和公眾人物有不同嗎?公開評論和私下聊聊,有不同嗎?會被告嗎?如要提告,要注意什麼呢?

由於網路、社群發達,通訊工具與方式多樣,所以實務上有關妨害名譽的案件非常多,如網路遊戲發生爭執、互駡,或在臉書、粉絲專頁、社群網站、群組上留言或互相指責等等,有一方不滿,就可能提告,所以各地檢署受理非常多妨害名譽的案件,相關的法條規定罪名為「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一) 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1. 侮辱之主觀犯意
  2. 公然為之
  3. 使人受侮辱
    (二) 誹謗罪之要件
  4. 意圖散布於眾。
  5. 不實之事。
  6. 損害他人名譽
    (三) 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7.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8.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刑法第311條之情形(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9. (四) 均為告訴乃論
  10. 告訴期間
  11. 知悉時起算
  12. 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相關規定) :
    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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