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九合一選舉將在年底舉行,防制賄選人人有責

Written by on 2022-02-08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陳孟黎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九合一選舉將在年底舉行,防制賄選人人有責

▍議題發想

選舉是民主臺灣的大事,中選會已經公告,2022年的九合一大選將會在11月26日舉辦。真正的民主要從選舉公正開始,在選舉中要憑藉好的政見、好的工作實績,讓優秀的人贏得選舉。不能作弊,以不法的如賄選、搓圓仔湯等方式競選,要擔任民主的守門員,檢察機關、警察、調查局就應該聯手共同來防制賄選。

九合一選舉是有哪些選舉?

從2014年開始,中央選委會將選舉分為地方、中央兩個層級。如果說中央級就是指總統或立法委員,但這不是今年要舉辦的選舉。 今(2022)年將要舉辦的是地方級的九合一選舉,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這些民意代表直接接觸民眾,代表基層的民意,非常重要,絕對不能讓運用不法手段的人當選,因為賄選之人在當選不會真正為民眾服務,反而會運用職權圖謀自己私利,這樣法令、政策的執行就不公正了,民眾就不會受到公平的對待,是非常損害民主制度的事情。

年底才舉行選舉,怎麼這麼早就在做反賄選宣導?

我們知道賄選都要經過長期部署,把賄選的金錢、禮品等一層一層散下去,所以我們從一開始就要開始提高警覺。 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各政黨要推出年底正式選舉人選之前,必須經過黨內初選。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1條規定,只要黨內候選人,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放棄競選者,也就是所謂「搓圓仔湯」;或者如果在黨內初選中,對於有投票資格之黨員買票(期約賄選),依選罷法第101條第一項,都將跟在正式選舉中的賄選或搓圓仔湯一樣,都是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無論是是要預防可能是年初就會更早開始的黨內初選賄選,或者針對年底正是九合一大選,我們現在就要有防制賄選的決心與意識,才能夠真正辦好選舉,選賢與能持續落實、深化民主政治。

檢舉賄選會不會被報復?會有獎金嗎?

若有確切賄選情資,譬如已經有候選人直接或透過他人表示要賄選的意思,可能是來查家裡的票數,或者已經發送禮物,檢舉人可以到警察局、調查局或檢察機關進行檢舉, 依據檢舉賄選要點第5點規定,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所以檢舉人的身分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保密,不用擔心被報復的問題。

獲得檢舉獎金的金額,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3點之規定,查獲直轄市市長候選人(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查獲非直轄市之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查獲上述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查獲里長,或者其他樁腳等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最後要注意,如果取得檢舉情資可以盡快檢舉,因為上述要點第4點規定,若有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經審酌確實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才酌情給獎,否則就不給獎,這個要請特別注意。

結語

臺灣社會經過多年的防制賄選經驗,現在選舉較往年更為乾淨,民主也更加進步。但必須要預防可能還會有少數害群之馬意圖破壞民主。因此,檢舉賄選,人人有責。民主的價值需要民眾勇敢堅定持續來維護,讓臺灣更加進步、更加繁榮!

【參考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第 97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99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01 條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 102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三、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
(二)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
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
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
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直轄
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
五百萬元。
(五)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
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縣(
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查獲農田水利會會長、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
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查獲前七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
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查獲前八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
元。
(十)查獲前九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一

賄選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賄選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
人犯賄選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四、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之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
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
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
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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