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3月04日節目
堯堯 2026-03-04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當情緒越界,法律就出手,從日常衝突看強制罪的紅線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情侶爭執、鄰里摩擦、交通糾紛,甚至是親友間的債務往來,我們或多或少都曾聽過「這樣會不會觸法?」的疑問。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動手打人,就不算犯罪;也有人誤認,只要妨礙到自己權利,就一定可以主張對方構成犯罪。其實,法律的界線並非憑感覺判斷,而是有明確要件與社會容忍範圍。
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以深厚的實務經驗,帶我們深入理解「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常見誤解,以及社會通念如何影響法律判斷。相信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在面對衝突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分風險。妨害自由罪章是在保護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其中強制罪常有被誤認情形,有時是誤認沒那麼嚴重,而有些情形則在刑法上並不會構成強制罪。構成要件:一般提及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常有民眾認為妨害行使權利即構成本罪,然本罪以強暴或脅迫為要件。實務上所認「強暴」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則為使人心生畏懼之事未來加害通知。程度上,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實務案例:債務糾紛:押人上車、強簽本票、架住想離開現場之人
情侶吵架:強取手機使無法對外連絡、以繼續交往或不交往要脅行無意願之事交通糾紛:逼車使對方無法正常行駛車輛、故意把停車貼很近讓對方無法上下車常見大樓住戶間電梯使用等爭議,須由行為人行為之原因、目的,對於他人之影響,當時雙方互動情形等綜合判斷。須注意的是,若無強暴脅迫行為,或手段目的合法,例如:不賠錢就告你、再違規就舉發你,抑或非當場,單純超車、合理時間之理論或報警等警察來確認等情形,不構成強制罪。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對於業已拒絕之持續拍攝,逾越持續注視、監看、蒐證之合理範圍,超過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欠缺正當理由,達到侵害公開場域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程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者,所為取走手機制止拍攝行為欠缺違法性。民眾QA:債務糾紛中,把欠錢的人「帶上車談一談」會不會構成強制罪?
若以言語邀請對方上車討論,且對方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以拉扯、推擠、圍堵、限制行動自由等方式,使對方在不情願情況下被迫上車,這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甚至涉及妨害自由罪章其他罪名。強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提醒民眾,債務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切勿以「談判」為名行脅迫之實。

FM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