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9月07日節目

堯堯 2026-09-07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淺談跟蹤騷擾防制法——從法律規範談被害人之保護跟蹤騷擾行為近年來逐漸受到社會高度重視。隨著社會型態及通訊科技快速發展,跟蹤騷擾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尾隨、盯梢或守候等行為,透過電話、簡訊、社群媒體、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等方式進行之騷擾行為亦日益普遍。部分跟蹤騷擾行為更可能由最初的追求、聯絡或情感糾葛,逐步升高為威脅、恐嚇,甚至進一步發展為暴力犯罪,對被害人的身心安全、生活安寧及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影響。過去我國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等侵害人身安全之行為,已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然而,對於部分尚未達到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卻已經反覆或持續侵擾特定人,並造成被害人恐懼及生活不安的行為,過去在法律規範上確實存在不足。為強化對人民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之保障,我國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公佈,於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除將特定類型之跟蹤騷擾行為明文化為犯罪外,亦建立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保護令等制度,形成由警察機關至司法機關之多層次保護機制。本次將透過問答方式,介紹跟蹤騷擾行為之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常見行為態樣、刑事責任、警察機關之處理方式、書面告誡及保護令制度,並藉由實際案例說明,使大家對於本法有更具體的認識。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一部以防止跟蹤騷擾行為、保障人民身心安全及生活安寧為主要目的之法律。該法主要是針對某些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跟蹤騷擾行為加以規範。當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並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時,即可能進入法律介入的範圍。因此,這部法律所保護的不只是「女性」,而是所有符合本法要件而遭受跟蹤騷擾的人。其核心目的,在於避免個人受到持續性的侵擾,進而保障個人的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人格尊嚴。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法律上的「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幾項重要條件。第一,行為必須是反覆或持續的。第二,必須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第三,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第四,行為必須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此,並不是任何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都一定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上的跟蹤騷擾。必須綜合觀察行為發生的次數、持續時間、行為方式、雙方關係、行為人的目的,以及被害人受到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才能判斷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反覆或持續」是什麼意思?所謂「反覆或持續」,依立法理由的說明,主要是指行為並非偶然一次發生。例如,一名男子遭女子拒絕追求之後,每天持續打電話給女子要求復合;或者行為人連續數日在被害人住家、學校或工作場所附近守候、尾隨。這些情況都可能符合「反覆或持續」的要件。換句話說,法律所要處理的並不是單純偶發性的接觸,而是行為人一再或持續侵入被害人的生活領域,使被害人無法正常生活。
如果只是向對方提出一次約會邀請,對方拒絕後就沒有再聯絡,是否屬於跟蹤騷擾?通常不會僅因為拋棄式的邀約,就直接認定為本法上的跟蹤騷擾。因為本法要求行為必須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特性。例如,甲向乙表示希望約會,乙明確拒絕後,甲即停止聯絡,這種拋棄式的邀約,通常不符合反覆或持續的要求。但是,如果甲在遭到拒絕之後,仍然每天傳送海量訊息、到乙的住家或工作場所守候多月,甚至尾隨乙回家,情況就可能完全不同。其實法律最重要的目的,不只是告訴我們「違法會受到什麼處罰」,更重要的是讓每一個人知道:你的安全、你的生活安寧、你的私人空間以及拒絕他人的權利,都值得被尊重與保護。
我們也要記住,跟蹤騷擾不一定發生在大馬路上,也可能發生在手機裡、社群平台上,甚至發生在每天上下班、上下課的生活路線中。
如果你已經明確拒絕對方,對方仍然反覆或持續透過電話、訊息、社群、尾隨、守候等方式侵擾你,而且已經讓你感到害怕,甚至影響正常生活,不要因為害怕麻煩、害怕被說小題大作,就選擇默默忍受。
請記得幾個重要原則:
第一,先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二,保留完整證據,不要急著刪除訊息或相關紀錄。
第三,必要時立即向警方求助。
第四,了解書面告誡與法院保護令等法律保護機制。
同時,我們也要從另一個角度提醒每一個人:喜歡一個人,要懂得尊重;想挽回一段感情,也要接受對方說「不」的權利。真正的愛,不是一直追著對方不放;真正的關心,也不是用自己的想法去限制另一個人的自由。一句「我不願意」,就應該被聽見;一條人生界線,就應該被尊重。如果你或身邊的親友正在面對跟蹤騷擾,不要獨自承受,也不要等到事情變得更嚴重才尋求協助。法律,是保護人民的最後一道安全網;而提高警覺、保留證據、勇敢求助,就是替自己撐起的第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