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5月28日節目
堯堯 2025-05-28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戴東麗檢察官
節目內容:
漫談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破解你我身邊的法律迷思從不起訴談起,檢察官帶你認識法律背後的選擇與保護親愛的聽眾朋友,你是否曾在新聞中聽到某位當事人「遭檢察官不起訴」,就忍不住皺起眉頭:「蛤?都已經鬧上新聞了怎麼會沒事?!」帶大家一起破解這個超常見的迷思:「不起訴」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就代表他無罪?會不會是法律太偏袒某些人?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戴東麗檢察官一起用最簡單的語言,陪你我走進法律世界!
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在如何之情形下,會做出不起訴處分?1.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又稱為「絕對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或者「職權處分」。也就是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括最重本刑在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竊盜、侵占、一般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比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依被告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處分為適當,把本來有犯罪之證據,應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本文後段的規定,可依「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意思是指法律所規定應該不起訴的原因,例如告訴乃論的犯罪,其告訴不合法,則以本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是否說明什麼是「曾經判決確定者」?是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有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例如有罪或無罪之判決等。若是無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也就是以程序上之事項為判決的,例如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仍得再行起訴。是否說明什麼是「時效已完成者」?刑法第 80 條就追訴權,有規定因多少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此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