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6月10日節目
堯堯 2025-06-1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切勿任意交付帳戶 當心淪為詐欺幫助犯一時好心,可能變成共犯!洗錢、詐欺刑責不可不慎!今天要帶大家關心一個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一時不察就誤觸的法律陷阱——提供帳戶給人使用,可能變成詐欺或洗錢幫助犯!為什麼只是借帳戶、幫提個款,就會惹上官司?今天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來跟我們深入聊聊這些「人頭帳戶」、「假交友」、「帳戶美化」背後的法律風險與真實案例。讓你我都能睜大眼睛、保護自己與家人!
切勿任意交付帳戶 當心淪為詐欺幫助犯 (一) 地檢署詐欺案件已遭詐欺案件癱瘓,詐欺集團對於取得人頭帳戶或將詐欺贓款洗錢之手法也在更新,值得民眾注意,避免淪為洗錢工具因而觸法。(二) 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要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刑責。如進一步協助提領詐欺贓款(車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正犯,所涉刑責更重。(三) 相關刑罰規定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3.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交付帳戶罪)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外幣匯兌、國外代購之三方詐欺常見於網路上兌換外幣社團或國外代購業者,詐騙集團成員一方面先與從事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接洽,請求兌換外幣或協助代購國外商品之後,另一方面又向民眾詐騙後,讓受騙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指定帳戶」後,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即誤以為所匯入款項是對方要兌換外幣或代購國外商品之對價,進而依對方指示將外幣匯入不明國外帳戶,後來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之帳戶即因流入詐欺贓款而遭警示,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外幣匯往不明國外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
提醒:網路上個人匯兌、代購行為要小心,宜透過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平台交易。
佯裝協助辦理貸款帳戶美化金流: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以美化金流為名義,請欲申辦貸款民眾提供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民眾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加以提領。另也有請民眾只需要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降低民眾戒心,以美化金流之名義請民眾將匯入個人帳戶內不明款項領出後,交給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洗錢)。提醒:美化金流話術勿相信 不要隨便交出帳戶或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假交友請求協助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帳戶:以網路交友名義,取得民眾信任後,以在國外不便為理由,請求民眾提供個人帳戶協助代為購買比特幣,或請民眾提供在臺灣帳戶以便收款,並將他人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在請求民眾去提領帳戶內款項購買比特幣到指定錢包或提領帳戶內現金,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虛擬貨幣、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提醒:網路交友要小心 不要隨便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