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3月16日節目
堯堯 2026-03-16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邱稚宸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淺談相驗程序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而當一個人離開了人世當然也會有很多程序需要進行,而站在司法的角度,以下跟大家簡單說明簡單:原則上依照每個人死因,可以分先成病死或非病死作為大方向的區分如果一個人在醫院久病住院後過往或是自然死亡,經過醫生可以明顯判斷是因病或自然死亡,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即可以該行政相驗之「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然而若一個人並非自然死、也不是單純因病死亡,白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由醫師無法判定是因為自然或是單純病死,屬於死因不單純的情況,這時候則是檢察官開始要介入的程序,也就是開啟司法相驗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司法相驗的程序,過程係由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確認遺體及死亡現場狀況並拍照,並依照個案的狀況做必要的採證及通知家屬,再向轄區分局偵查隊報告,分局偵查隊再報請遺體所在地進行之地檢署每日輪值外勤的檢察官前往相驗。檢察官前往相驗時,會有地檢署的法醫、派出所及偵查隊警察一同到殯儀館或醫院等遺體停放地進行相驗,法醫於相驗時檢查遺體、確認遺體外觀及過往病歷藥袋,並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死亡原因大致可分為「自然死」、「病死」、「意外」、「他殺」,檢察官在相驗時會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若相驗完即可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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