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8月05日節目
堯堯 2026-08-05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
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
為了表達言論自由或政治抗議,古蹟就可以潑漆?有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表達強烈的政治訴求或宗教理念,到特定的歷史建物上發表意見、潑灑液體,應該受到保障。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手段絕對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任意侵害具高度公共利益的公共財。在法律上,只要你從現場的告示、簡介或文物外觀,可以預見它具有歷史文物的價值,卻仍執意破壞,就具備了毀損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你大可以採取放置抗議字條等合法管道,一旦採取潑漆等激進手段,就必須面臨刑事責任之追究。
這是我花錢買的土地,上面的老房子我想拆就拆?地主常認為,既然民事法院已經判決土地分割,自己單獨取得了土地所有權,那土地上那棟別人留下來的老三合院,自己當然有
權利請怪手來拆除、重新開發。
如果該棟老屋已經被文史團體提報,且經縣市政府審查認定具文
化資產價值,排入審議程序列為「暫定古蹟」,那它在法律上就受
到跟正式古蹟一模一樣的保護。地主若因為不滿民事官司而深夜
偷拆「暫定古蹟」的一部份(例如兩側的護龍),觸犯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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