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事保證金的沒入與發還

Written by on 2022-04-20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署 馬中人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刑事保證金的沒入與發還

我們常常在新聞中看到一些犯罪,被告雖然沒有被羈押,但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有交保一定金額,才能被釋放,今天我們來談談什麼是刑事程序的具保。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需要具保?

簡而言之,就是在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或是被告原在羈押中,要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時的替代手段,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告日後的到庭及執行。檢察官及法院均可命被告具保。

如何辦理具保?

提出一定金額的保證書:該管區域內的殷實商人所具。
指定保證金額,由聲請人或許由第三人繳納。保證金可以有價證券代之。
具保辦妥,就會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參照)

什麼情況刑事保證金會被沒入?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當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或檢察官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經合法通知,但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 或確保被告到庭,且拘提被告無著時,可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偵查中檢察官會處分沒入。審理中由法官依職權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執行中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並後續對被告為通緝。
保證金被沒入後,就歸於國庫。

刑事保證金何時可以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於下列情形,可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發還保證金,法院或檢察署也可以主動發還。
1. 判決確定後。有罪之判決確定,必需是被告到案執行後。若被告無罪、免訴判決確定,或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2.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3.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刑事保證金可以加計利息嗎?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 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被沒入的保證金會賠給被害人嗎?

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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