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是什麼?

Written by on 2019-08-14

上週,有一則新聞談到群聯電子因為涉及財報不實,但被告認罪,檢察官原本給緩起訴,送高檢署再議後,高檢署認為並不符合緩起訴要件,所以發回地檢署續查。上週,地檢署將本案提起公訴。那什麼是緩起訴?緩起訴有什麼要件?為什麼地檢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後,高檢署可以加以審核?什麼是再議?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這幾個問題。

刑罰與行政罰
國家對違反義務行為人,有兩種處罰方式,一種是刑事罰、另一種則是行政罰。刑罰,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犯罪,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種類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以及罰金;至於行政罰則是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拘留1到3日的規定外,並不會有抓起來關的處罰,行政罰不經過檢察官,直接由行政機關裁罰。裁罰後,如果被罰的行為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犯罪一定會被起訴?
那犯罪之後,一定會起訴嗎?不一定的喔,檢察官如果認定被告構成犯罪,也可以透過起訴以外的方式來處理,包括緩起訴跟職權不起訴。

一、緩起訴
(一)緩起訴的要件
緩起訴有點像是留校查看,只要是被告涉犯的罪名,不要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舉例來說,竊盜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最輕可以到罰金或拘役,就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又比如說,強盜罪是五年以上,這就不能給緩起訴,因為最輕的刑度已經超過三年。

(二)緩起訴的效果
當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會有一個緩起訴期間,可以是1年到3年,這段期間經過後,如果緩起訴沒有被撤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是特定的再審事由,不然並不可以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三)緩起訴的條件
在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時候,可以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比如:

(四)、向被害人道歉。
1、立悔過書。
2、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4、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5、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6、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7、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舉例來說,酒駕如果是初犯,檢察官有可能會給緩起訴,要求被告繳一筆錢給公庫。又比如施用毒品的被告,為了協助被告戒除毒癮,檢察署和醫院合作,讓被告自費接受戒癮治療,設計了一些療程,要求被告在療程內遵守醫院跟觀護人的要求。

(五)收到緩起訴處分,還會不會有變數?
緩起訴的流程大概是這樣的,檢察官會在開庭時告訴被告,緩起訴的條件,問被告願不願意接受,如果願意接受的話,也不是說一定檢察官就會給緩起訴。開庭結束之後,檢察官還會再做最後確認,看沒有不適合的地方,然後製作書類送達給被告、告訴人。
當告訴人收到書類的時候,7日內可以聲請再議,把再議狀送給原承辦的檢察署,表示對緩起訴的不服。原承辦檢察官這個時候,就會把再議狀跟卷宗,移給直接上級的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如果沒有告訴人,沒有可以聲明再議的人時,檢察官要自己職權把案件送給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

如果告訴人沒再議,或是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駁回,這個時候緩起訴處分才會確定,開始計算緩起訴期間。

緩起訴的撤銷
有三種情況,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如果沒有這些事情,緩起訴期滿,案子就算結束了。
第一,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第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三、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二、職權不起訴
除了緩起訴之外,另一種檢察官認為有罪,但不會起訴的情形是職權不起訴。就是說在一些罪比較輕的案件,檢察官審酌後,認為不起訴比較適當,像是偷竊一個價值一元的塑膠袋這種微罪,就有可能給予職權不起訴。

曾經緩起訴和職權不起訴,可以領良民證嗎?

俗稱的良民證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緩起訴跟職權不起訴根本沒有起訴到法院,自然不會有判決確定的情形,因此並不會影響到民眾領取良民證。

除此之外,少年案件、未經撤銷的緩刑宣告、只判拘役罰金,也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