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勞務與社會勞動之異同

Written by on 2019-08-14

Q. 義務勞務與社會勞動兩制度之相同處
A.均是犯過刑事案件有罪者,且都是輕罪。實質內容都是履行勞務。勞務地點都是在社區中,有別於監獄內服刑。

Q.義務勞務與社會勞動之制度起始及法條依據
A.緩起訴義務勞務—91.1.17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5款修正條文、91.2.8總統令公布施行
緩刑義務勞務—94.2.2修正刑法第74條公布,95.7.1施行
社會勞動—98.9.1刑法修正公布第41條、第42條之1

Q.兩者制度之緣起
A.緩起訴義務勞務制度–紓緩法院案量、採取轉向措施。
緩刑義務勞務制度—貫徹非機構性處遇精神
社會勞動制度—解決監獄超收問題。

Q.兩者制度運作之現況
A.這十年來全部實際履行勞務高峰出現在100年;應履行勞務時數高峰出現在104年,107年為最低,較高峰短少應履行時數183/實際履行時數154萬小時。
102年起緩刑義務勞務時數超越緩起訴義務勞務時數。
99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為高峰,逐年下滑。
積極宣導呼籲符合條件者聲請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