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闖平交道,會有什麼處罰?

Written by on 2019-08-01

上週五,大法官作出了780號解釋,這號解釋的由來,是一位大貨車司機林先生,他在開車經過台中市大慶街的鐵路平交道時,原本這個警報解除,但解除四秒後,警報又重新響起、閃光號誌顯示,遮斷桿也下降。遮斷桿升起又降下之間,只有13秒的時間。這位林先生中間警報解除時,往前開車,結果就撞上遮斷桿,闖越平交道。林先生被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且終身不能考領,此外還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林先生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上週五大法官作成780號解釋。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一下闖平交道會有什麼處罰,吊銷駕駛執照,會吊銷多久?大法官解釋認為合憲,還是違憲呢?如果合憲,像林先生這種要在短時間穿越的情形,要如何避免?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這是有罰鍰的,現在的規定可以處1萬5以上、9萬以下。因而肇事的話,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能考領。此外,還要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二、吊銷跟吊扣駕照有什麼不同?
吊扣:一定期間吊扣,期滿歸還,恢復正常,不用重新考照。至於吊扣多久,道交條例中會有規定。
吊銷:取消資格,必須重新考照。道交條例針對不同輕重的情節,設定多久不能重新考照限制。可以分成三年內、四年內與五年內及終身不得考領。

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是指一輩子嗎?
條文中雖然寫著終身不得考領,從字面上看來似乎是這輩子都要跟駕駛執照說再見,這樣似乎是十分苛刻殘酷的。其實,立法院在94年的時候,有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一個條文67-1條來緩和。根據這個規定,肇事致人死亡,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超過12年,符合特定條件,可以申請考領駕駛執照,這是最長的限制期間。如果肇事致人重傷,則要超過10年、受傷要超過8年。其他情況,則要超過6年。所以像林先生的情況,雖然他因為闖越平交道肇事,但沒有發生有人受傷,最快在6年後可以重新考照。

四、林先生的釋憲案有成功嗎?
沒有。大法官認為限制汽車闖越平交道,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保障不特定多數人民的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與財產權,屬於重大公共利益。
雖然這個規定限制一般行為自由,但有合理關聯。雖然後續會以吊銷駕照,對林先生來說,因為他是以開貨車作為職業的人,會有限制工作權的情形,但也有實質關聯,並沒違反憲法。

五、間隔那麼短怎麼辦?
林先生的情況,有一個很特殊之處,就是警報解除後,又有列車要經過,於是警報又馬上響起,這種情況會不會讓民眾猝不及防,因此肇事。關於這件事情,大法官在解釋中也表示,就兩次警報間,沒有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
大法官的意思是說,是不是可以用科技的方式,發現還有車要經過,就延長警報時間,不要讓先前的警報解除,這樣可以避免民眾誤闖平交道。

六、還有哪些情況,會吊銷駕照?
還有很多喔。像是:
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27條第3項)。
因為汽車裝載不當,因而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時(29條第4項)。
裝載超重,因而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時(29-2條第5項)。
酒駕、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第35條第1項)。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毒駕、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第35條第2項)。
拒絕酒測(第35條第4項)。
危險駕駛肇事(第43條第2項)。
利用汽車犯罪遭判徒刑以上確定、抗拒警員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撞傷執行職務警員或指揮交通、稽查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61條第1項)。
肇事逃逸(第62條第4項)。
吊扣駕照期間駕車(第21-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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