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白吃白喝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06-10

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61541
2019-06-09 18:11聯合報 記者張雅婷╱即時報導

台北市陳姓男子僅有國中畢業,卻經常假扮大學演講來賓身分,在各大飯店白吃白住,經多間受害飯店通報,陳男也成為台北市飯店黑名單,陳男近期轉移陣地到新竹,警方統計2個月內就有5間飯店受害,更諷刺的是,陳男被抓到警局時,還提著福華飯店的紙袋,讓新竹飯店業者氣得牙癢癢,警方訊後依詐欺罪嫌法辦。

陳姓男子學歷僅國中畢業,卻假扮成博士研究員,以「受邀到各大學演講」的名義,大搖大擺在台北市的星級飯店白吃白喝,不但爽吃、爽住,退房前還向飯店櫃台說「XX大學總務長會來結帳」,飯店因事後拿著單據請款失敗,才發現遇到騙子,業者馬上通報「台北市觀光飯店聯合防範系統」,提醒飯店同業小心陳男。

陳男見台北地區飯店已經無法再拐騙,又將腦筋動到新竹地區,從4月起開始,前後到各星級飯店騙吃騙喝,包含煙波、福泰、金世紀、福華等知名飯店都受害,由於陳男作風大膽,受害的飯店業者事後得知自己變成冤大頭,都氣憤不已。

陳男最近一次於5月30日再次成功達到目的,以「受清華大學邀請前來演講的研究人員,清大與飯店有簽合作廠商,總務處會前來結帳」為由,入住新竹市中心的「卡爾登飯店」,共入住5天,期間陳男還不斷點高級牛排等大餐享用,花費數萬元。

直到6月3日,陳男準備離開飯店,櫃台人員才收到其他同業傳來的警訊及影像,赫然發現這位「貴賓」就是陳男,當場報警將他逮捕,陳男事後坦承犯案,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時,還以帶著印有「福華飯店」紙袋裝著衣物,警方訊後依詐欺罪嫌法辦。

Q&A

(一)前開新聞上的男子,涉犯什麼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報導中的男子,是以詐騙手法讓飯店誤以為有人會來支付住宿及吃飯的費用,該男子並非直接向飯店騙到金錢,而是騙到免於支付住宿及吃飯的費用,故屬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如果有人去餐廳吃霸王餐的話,法律責任又如何?
去餐廳用餐後沒有付錢就離開的行為,與上開住宿、吃飯而沒有支付費用的情形相似,也是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嫌。

(三)如果是三人以上共同白吃白喝的話,刑度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39-4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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