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人生的最後一程:相驗

Written by on 2019-04-25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人生不管長短,最後都會面臨終點站。當那一天到來時,需要有人判定死亡方式跟原因,核發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家屬進行後續的殮葬事宜。當一些重大災難發生,比如嚴重的車禍、空難,我們都會看到檢察官前往「相驗」的新聞報導。那麼,相驗一定要檢察官出動?相驗做些什麼事情?為什麼一定要相驗呢?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人生最後一程:「相驗」。

如果在診治過程中過世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但如果是在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醫院或診所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如果不符合上面這兩種情況,或是無法經由醫院或診所開給死亡證明書,就要進入「相驗」程序。

相驗分為兩種
相驗就是「檢視大體」的意思,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發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辦理後事,如戶籍上的除戶,以及殮葬事宜。沒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屍體是無法火化的

相驗,可以分成「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種,分別由衛生所以及地檢署執行。

司法相驗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遇到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要由該管檢察官相驗。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和法醫師一起前往,這裡相驗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死亡有沒有犯罪的因素在內。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時候,會繼續進行必要的勘驗跟調查。

行政相驗
除了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情況,當病人無法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死亡證明書時,就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舉例來說:
發生死亡車禍、空難、他殺、自殺、哽噎、被打
這些情況,即便是病人送往醫院就醫後不治死亡,但因為死者並非病死或自然死,依據醫療法第76條之2:「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院都要轉報警察機關,由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到場相驗,釐清是否有人應該負相關的刑事責任。

在家死亡
當死者在家中往生時,如果是病死或自然死亡,不涉及犯罪嫌疑。親屬可以打電話、親到衛生所、透過村里長、警察聯繫衛生所進行相驗,衛生所會從家屬提供的資訊來初步判斷往生者的死亡原因,看是否是病死或自然死,像是往生者病危出院後短期死亡、因病在家死亡或年邁無疾而終等,衛生所會和家屬約好時間,由醫師到場相驗;但如果衛生所評估,死亡的原因可能不是病死或自然死,或是醫師到場後發現並不是病死或自然死,依據醫師法第16條:「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師回報衛生所轉報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跟法醫師處理。

司法相驗怎麼進行
在司法相驗的情況,當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會派警員到大體停放的現場作初步調查,製作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後,傳真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每天,各地檢署都會有專任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值班受理相驗事宜。當檢察官收到傳真來的報告跟報驗書後,會初步檢視,決定是由自己或檢察事務官前往相驗。

當檢察官、法醫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大體的地方後,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但如果就死因有爭議,則可能需要透過解剖的方式來確認死因為何。

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跟法醫師會開立一份暫時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先將大體冰存,然後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聯繫,擇期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屍體,解剖後即將屍體發還家屬領回,以便辦理殮葬。等鑑定報告書確認死因為何後,檢察官和法醫師就會開立正式的相驗屍體證明書。

如何領取死亡證明書?
司法相驗
地檢署檢察官在確認死因,排除有犯罪嫌疑後,會由檢察官跟法醫師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4張交給家屬,家屬在拿到這個證明書後,就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或後事之用,如果證明書不夠的話,家屬可以將第一張影印數份,及身分證明文件到地檢署申請,地檢署會在影本上面註記,表示和正本相符。以上這些證明書的開立,都是不收費的。司法相驗、解剖以及證明書的開立,都是概不收費的。

行政相驗
至於行政相驗,則是由衛生所開立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領取之前需要繳交行政規範,各縣市而有所不同標準。大致上來說,一定份數以內是1000元,額外加發,大概是10到5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