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市場遇搶匪!搶匪之刑責?

Written by on 2020-04-22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搶奪之刑責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北市老婦帶2萬元買菜遭搶 搶匪作案完竟回火鍋店上班

台北市80歲黃姓老婦昨天下午帶著2萬多元到大同區永樂市場買菜,卻遭身穿黑衣搶匪推倒行搶,嚇的趕緊報案。警方迅速鎖定搶匪身分,當晚在三重逮人,並查獲2萬多元贓款,詢後依搶奪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張男(25歲)昨天下午4時許,在永樂市場見黃婦獨自拖著菜籃,認為有機可趁,涉嫌尾隨黃婦到市場2號出口,上前將她推倒,搶走她存放2萬多元現金的包包,騎機車逃逸,車牌還用布條遮蓋。

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迅速鎖定張男行蹤,昨晚前往三重一家火鍋店,逮到正在上班的他。張男供稱,因缺錢花用,才在市場行搶;但警方還在進行筆錄。
據了解,張男有竊盜、侵占前科。警方詢後將他依搶奪罪嫌送辦。

新聞參考:
109.04.17聯合報-北市老婦帶2萬元買菜遭搶 搶匪作案完竟回火鍋店上班

主題QA

Q搶奪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32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Q搶劫後,若怕被抓或是怕搶來的東西被搶會去,而當場與人發生拉扯,並毆打對方的話,刑責會更重嗎?

刑法第329條規定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328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如果本來是侵入住宅要行竊,後來發現屋內有人,而改用搶奪的方式取得財物,刑責為何?

刑法第330條規定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yoyo生活法律:亂告濫訴有處罰嗎?

亂告濫訴,不止耗費司法資源,也會讓被告無端扯進司法程序,造成痛苦與勞費支出。那麼,法律對濫行提告、起訴的人,會有處罰嗎?對一個人提起訴訟,可以透過民事或刑事的手段,以下我們分別從這兩種程序來談這個問題。

刑事案件的誣告罪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司法警察官則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因此,當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就要開始偵查。當有人虛構事實來不實指控時,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指定犯人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71條第1項則是未指定人犯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誣」,是指虛構事實;「告」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或陳情;該管公務員則是有權限者,比如懲戒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
  
特別注意的是,第169條的指定犯人誣告罪,除了刑事外,還包括懲戒處分。比如,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前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他在週五的時候,對許宗力、呂太郎跟沈明倫提起自訴,認為他們三人意圖使他受懲戒處分而誣告。

民事事件的裁罰
如果濫訴提起的是民事事件,會有依照民事訴訟法裁罰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所謂顯無理由,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指:依原告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也就是說,光看原告寫的內容,不用調查任何證據,就不可能在法律上獲得勝訴,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只可以不開庭就駁回,還可以裁罰原告6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依照過往的實務運作,法院鮮少動用到這個條文來處罰。

▍生活法律Q&A撂話「發生問題不干我事」會構成恐嚇嗎?

樓下鄰居因為住家漏水的問題打擾我們很久了,前兩天因為颱風的關係她又再次通知我們,家人請師傅檢查確認並非我家的問題,可能是外牆滲水,雨水侵入到她家,我請師傅簡訊告知,但是她卻回覆「你們不處理我就找人處理,若樓上有發生任何問題不干我的事」,請問這樣可以造成恐嚇嗎?那個鄰居非常的不理性,我擔心她會傷害我的家人。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自法條規定可知,通常要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這些言行,令受通知的人心生畏懼,有不安全的感覺,才會成立本罪。

法院針對是否達到恐嚇程度的判斷,通常會依照一般社會觀念通盤考量,也就是恐嚇的言論本身會是「一般社會大眾」聽到都會心生恐懼的,而且聆聽者聆聽的「當下」也確實心生恐懼,此時才有可能構成恐嚇的情形。

單純就讀者所詢問的這段話,要構成恐嚇罪可能還需要其他的客觀證據作補強,達到一般人聽到這個人說這樣的話也會感到害怕的情形,可能還要舉出他曾做過什麼不理性的言行來說服檢警單位。

例如,讀者說對方不理性,那有什麼其他證明對方有不理性的行為,用整體來看整個事件,證明對方這句話為何讓讀者感到害怕,否則可能會難以成立恐嚇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