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科技與偵查的交會,談科技偵查法草案

Written by on 2020-09-1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科技與偵查的交會,談科技偵查法草案

上禮拜(9月8日),法務部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並把草案內容公告周知,請大家提供寶貴意見,這部草案在接受大家的意見後,會陳報行政院,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草案出來後,除了媒體報導外,也引起許多討論。那麼,為什麼法務部會推出一部「科技偵查法」,現有的法律不夠用嗎?遇到什麼樣的困境?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這部草案中,很重要的兩個部分:全球定位系統,跟設備端通訊監察。

全球定位系統

全球定位系統,簡稱GPS,透過衛星來提供精準的定位。比如,手機上、車用導航都有GPS,不管我們是跑步記錄、行車導航,都可以準確的知道我們所在,科技的進步,讓我們的生活更加便利,但GPS可不可以用來辦案呢?可不可以像電影一樣,把GPS放在吊飾中,藏在犯嫌身上;可不可以把GPS黏在車的底盤,這樣就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跑去哪裡?這個其實是有爭議的。

像是2012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7年的日本最高法院,都有偵查機關透過GPS辦案,被法院認為這是一種強制處分,侵害人民隱私權, 需要經過法院核發令狀許可,否則取得的證據可能會被排除的判決出現。

在台灣,之前也有一位高雄的海巡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安裝GPS在貨車上,想要知道貨車的去向,以調查是否有走私的情形。海巡士官長被發現安裝後,反而被提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那問題是,當時海巡士官長有辦法取得法院同意嗎?這可能是有困難的,因為我們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在立法當時,沒想過之後會出現GPS這樣的科技。也因此,最後確定的最高法院判決就提到期待立法機關儘速就GPS追蹤器的使用要件、事後救濟,研議制訂法律。所以,這次科技偵查法要解決的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讓GPS偵查法制化。

草案的規劃是,實施GPS偵查如果在2個月以內,由檢察官決定,超過2個月,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之後每經過30日,如果有需要繼續實施,需要再向法院聲請許可一次。結束之後,也要跟通訊監察一樣,要通知受調查人。

設備端通訊監察

另一個偵查遇到的困境也是跟科技發展有關。20幾年前,手機還不普及的時候,大家只會使用有線電話。後來手機慢慢普及,人手一機,但網路還沒普及時,大家會用手機來通話,用電信業者提供的簡訊功能來傳訊。當然,大家會省著點用,因為每一通電話、每一則簡訊都要收錢。

後來,手機上網愈來愈普及,我們用LINE、臉書可以傳訊、通話,而且不用負擔額外的通訊費用。科技,改變我們通訊的方式、改變我們使用的習慣。從偵查犯罪的角度來說,過去對重大犯罪,可以透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通訊監察」,也就是監聽,來監聽有線電話、監聽手機門號,多少都會有些成效,但科技進展到現在,大家也會使用通訊軟體APP來聯絡。

這會造成一個困境,現有的通訊監察規定,是去電信服務商的機房執行監聽,以取得通訊內容。但現在的通訊軟體APP,訊息內容,除了很可能會加密外,也不一定會通過軟體公司的伺服器,這讓現有的通訊監察,無能為力。

草案借鏡德國法,想要在原本的通訊監察外,增加一種「設備端通訊監察」。過去的通訊監察,是去電信業者的機房,「設備端」通訊監察,是直接到受監察人的設備,像是手機或電腦上去進行。

在訊息加密之前、解密之後,從受監察人的設備端取得,否則等訊息離開設備,變成加密的密文,偵查機關就算取得所有的網路封包,也沒有辦法解密取得。

那麼,要怎麼樣才可以在設備端進行通訊監察呢?

這也就是大家在新聞報導上看到的,讓偵查機關以類似植入木馬的方法,以實體接觸、網路傳輸或其他必要方法,侵入受監察人所使用之資訊系統或設備。大家可能會擔心,這樣偵查機關會不會隨便地進到我的手機,監控我的一舉一動?

草案的規劃是,原本能做通訊監察的情形,才符合「設備端通訊監察」前提。以刑案偵查為例,要先符合涉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或是立法者允許通訊監察的特定罪名,像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等預先規定的。而且罪嫌要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可以透過「設備端通訊監察」的方式。

設備通訊監察,和通訊監察一樣,都要經由法官核發許可書,並不是檢察官想監聽就可以監聽。除此之外,相關的程序,也有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以說,要能通訊監察,才能設備端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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