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解決司法效率的一帖妙方—立案審查中心?

Written by on 2020-10-29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解決司法效率的一帖妙方—立案審查中心?

今天主要是宣導最近地檢署推行之立案審查中心,讓簡單的案件或能協調的案件儘速偵查終結!

▍議題發想

(一)落實司改決議–推動立案審查中心,明案速辦

民眾時常抱怨司法程序冗長,曠日廢時,為落實司法改革中速審速決,提高檢察官結案效率,明案速辦、疑案慎斷,法務部將在全國大型地檢署成立「立案審查中心」,濫訴、簡易案件將由審查中心結案,讓民眾的案件可以更快獲得結果。

(二)濫訴嚴重,排擠到有限的司法資源。

據法務部統計,2014到2016年間,全國各地檢署的被告起訴率均在42%左右,但由民眾主動告訴或告發的案件,起訴率卻僅有13%到15%間,是總體起訴率的3分之1;此外該3年各地檢署的總體不起訴率約在32%到34%間,但民眾告訴、告發的案件,不起訴率卻高達66%到69%,足足多出1倍,顯示濫訴嚴重,已排擠到有限的司法資源。

立案審查中心功能

(一)案件分流與轉向 法務部則研擬效法法院的「審查庭」制度,目前陸續起在各地檢署試辦「立案審查中心」,由一名或數名主任檢察官帶領數名檢察官、檢事官,專責處理、過濾司法警察移送案件、民眾告訴告發案件、得移付調解案件及得自為偵結之簡易案件,以加快案件之進行與偵結。

(二)以臺北地檢署立案審查中心之功能為例

1.核退與發查對於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如有調查不完備,或民眾告訴告發之案件欠缺相關事證,地檢署得請司法警察機關補足證據,或為相關之調查。

2.調解中心

(1)借鏡司法院推行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其好處在於,透過ADR程序,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而協商解決爭端的方案,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比較迅速的化解紛爭,加速權利的實現。以醫療糾紛為例,目前有很多的法院是採取「醫法雙調」,也就是醫療糾紛事件,由醫療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員共同擔任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如此一來,在醫療技術、法律判斷等方面都因為有專業人員的參與,所以很快地獲得解決。

(2)臺北地檢署之調解中心–調解先行,將多數微罪案件導向民事或其他紛爭解決方式。亦即什麼樣的案件適合用調解來解決?目前針對告訴乃論(例如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等)及非告訴乃論案件(例如財產犯罪,如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均可,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透過調解或和解機制來解決,本署均會移付調解中心。其好處除民眾不用進入地檢署即可以快速解決案件。另外,要提醒民眾的是,實體利益固然重要,但程序利益(因訴訟所花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也要兼顧。

(3)濫訴及簡易案件之自結
對於民眾顯然濫訴及簡易案件,立案查中心得自行偵結,以發 揮速戰速決之功能。

未來規劃–「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研議對刑事濫訴者收費。

此外,法務部也參考德、日立法例,初步規劃「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未來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實刑事告訴、告發與假性財產犯罪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方將可對告訴人、告發人酌收費用,但因有部分法界人士質疑此舉恐損害人民訴訟權,法務部強調,將會持續蒐集外國立法例來進行妥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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