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試用期法律問題解析

Written by on 2020-12-17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試用期法律問題解析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許多公司在招募員工時,會跟員工約定一段期間的試用期,透過這段期間來觀察員工的表現,判斷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求。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幾個試用期相關的法律問題。

約定試用期,可以嗎?

(一)法律的規定勞工跟雇主之間,成立的是僱傭契約,原則上尊重簽約雙方的意願。但因為勞工的地位和雇主比較起來,通常處於弱勢,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要求,比如什麼情況下,雇主才可以解雇勞工,這些都有最基本的規範。

那麼,約定試用期可不可以呢?勞動基準法制定的時候,曾經在施行細則規定到,勞工的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但這個規定後來被刪掉了。現行的勞動基本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範。

(二)法院的見解法院的實務認為,試用期約定是一個雙方保留契約終止權的約定,如果約定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沒有權利濫用情形,是可以的。

比如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就提到:「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之約款者,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實務上之所以肯認試用期的約定,主要還是因為雇主在面試過程的時間其實很短,對員工各方面的狀況很難完善了解,讓雇主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期間進行考核後,再成立長期的繼續性僱傭契約,彼此了解,才能走得更遠。

約定多長的試用期,是可以的?

這個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要看工作性質的狀況而異,看多少時間來觀察員工是不是符合工作要求,比較適合。如前面提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曾經規定,勞工的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但這個規定後來被刪掉了。現況並沒有具體的限制,但這個期限還是要適當,以免被認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

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決定不聘用?

(一)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當雇主要解僱勞工,也就是要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有法定事由,而且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要求才可以。這些事由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1、12或第13條但書條,像是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11條第5款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

(二)適用期內,該怎麼終止?
試用期,等於上雇主跟勞工都保留了勞動契約的終止權。那麼雇主在試用期內,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是不是還是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而且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要求的情形,才能終止契約?

這個是有爭議的。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文指出:「查勞基法施行細則原有『試用期間』之規定,業於86年6月12日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由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試用期內或屆滿時,雇主仍應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但在法院實務也有見解認為,勞基法第11、12、13條但書是給成立勞動契約的情況使用的,如果保留終止權的試用契約,也採取一樣標準,那試用期跟正式勞工,又有什麼不同?因此,也有法院認為試用期間的終止契約,不以法定事由為限,給雇主比較寬鬆的終止權利。

(三)109年高院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結論
因為這個問題在法院出現不同見解,109年11月的高院法律問題座談會民事類第11號就討論了這個法律問題。當天多數的見解採取折衷的見解,雇主還是要有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的事由,才可以終止,但不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必要。

雇主還是要講得出員工符合什麼樣的法定解僱事由,但法院在審查時,會從寬認定,不會採取在正式員工的解僱一樣的標準。換言之,雇主也不能在試用期間任意的終止,最好要有客觀的衡量標準來評量員工是否適任,以符合誠信原則,才不會被認為濫用權利。

(四)舉例來說
曾經有個案子是一位客運司機在試用期間,因為可歸責於公司的因素發生車禍,後來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就說了:「試用之目的,旨在評價受僱人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試用期滿後僱用人是否繼續維持僱傭契約之考量。觀之系爭勞動契約第七條所載內容,被上訴人考核上訴人能否勝任,亦係以上訴人試用期間之表現為依據,則所謂上訴人不能勝任,是否包括試用期間因職業災害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在內,即非無疑。況造成上訴人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職業災害,原審亦認定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而發生,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因此職業災害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能否謂無權利濫用之情事,亦有疑義。」也就是說,試用期間考核是否勝任,是看工作表現,雇主因為員工發生車禍,而且是可歸責公司的因素而不能工作,來終止勞動契約,可能會有權利濫用的情形。

試用期間,有沒有勞健保?

有的。試用期只是給雙方一個猶豫的機會,在一定期間內,讓雙方保留契約終止權,雙方還是成立勞動契約,仍然要符合勞工法規。除了最基本的薪資當然要支付外,雇主也要依法為勞工保勞保、健保,相關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基本要求,像是工資、請假、加班費,都要符合規範。試用期滿後,適用期間也要計入工作年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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