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鹹豬手事件簿-談性騷擾之法律界線?

Written by on 2021-02-18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鹹豬手事件簿-談性騷擾之法律界線?

▍議題發想

近日來某藝人○排妹先在臉書爆料,在主持尾牙時遭金曲歌王翁○○言語及肢體碰觸性騷擾,進而以記者會落淚控訴翁○○,新聞大篇幅占據電子媒體,網路也掀起兩派論戰,各有支持者。當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但性騷擾常常僅是一瞬之間,被害人遭遇到舉證上之困難,若無相當證據支持,恐怕難以讓惡意之行為人現形。但性騷擾若流於個人主觀感受,若無明確證據,恐怕也有讓無心之行為人遭污名化之可能,因此對於性騷擾要件與刑責均有瞭解並釐清之必要。

何謂性騷擾?法律規範為何?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立法文字廣泛規範構成性騷擾之行為,但重點在於須「違反他人意願」、「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性侵害以外之行為」等三要件。法律雖明確規定性騷擾之定義,但因涉及個人感受,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例如,表演工作者表演時為了效果,言語、動作可能較為開放,是否構成性騷擾,更要審慎具體認定。

性騷擾與性侵害及猥褻之界線為何?

◎性侵害: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猥褻:

刑法§22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刑責及行政責任為何?

有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構成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行政罰;但若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已涉及刑事責任,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依相關新聞報導內容指出,雞排妹指訴其臀部遭觸碰,若能證明加害人係基於「性騷擾之意圖」,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但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仍須雞排妹提出刑事告訴,司法機關始能介入偵辦。

若被認定構成性騷擾,除前述行政罰緩、刑事責任外,另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請求民事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對他人性騷擾,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請求醫藥費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如果性騷擾同時損害他人名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常見的登報道歉、上網公告道歉等。

因此,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起訴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措施。

精神賠償能夠要到多少?

(一)我國法院判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會斟酌個案的實際加害情形、受害的權利是否重大、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地位,與雙方的經濟狀況等進行考量。

(二)過去性騷擾案件判決出現過最高的精神賠償金額為30萬元,最低者為5,000元。若進一步分析可能的原因,「加害者收入」、「加害情形」與「受害權利是否重大」都是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因素。

1.例如在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連續撥打電話傳達性騷擾內容,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皆為教授),收入不低(加害者收入約30萬元),讓受害者罹患憂鬱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至於判賠5,000元的案件,實際加害情形是傳送性騷擾內容的簡訊,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分別是直銷業務與工廠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月收入近4萬),受害者雖然主張有罹患憂鬱症但沒有提出證明,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不如其他案件高。

2.例如另一件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強吻與強抱,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鐘錶店的雇主與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收入近4萬),但受害者因性騷擾而服藥自殺未遂,影響神經運作與工作能力下降,更觸發癲癇,需要持續治療,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

另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規定加害者與「雇主」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假設雞排妹之主張成立,是可以一併向翁立友之經紀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但須注意兩年間之時效,以及自有性騷擾行為逾十年者不得請求之時效規定。

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一)總之,從前面的介紹,各位觀眾應該以後都可以更瞭解「性騷擾」是什麼意思了。像多人在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因此,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

例如: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性別騷擾也算是性騷擾的態樣之一。所謂性別騷擾,係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男人婆」和「娘娘腔」等,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在具體個案發生時,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遭受性騷擾時,應如何申訴?

性騷擾申訴管道
(一)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時,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二)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如:場所負責人),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移送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可向哪些單位求助?

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

地方主管機關:
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法)
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騷擾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
-職場性騷擾

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申訴方式?

得以書面(申訴書)或言詞向相關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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