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柔性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介紹(二)

Written by on 2021-04-28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柔性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介紹(二)

▍議題發想

最近重大交通事故頻傳,犯保協會提供被害人陪伴、急難救助、關懷服務、諮商輔導等保護服務,一路相伴,日前(3月底)法務部更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本法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健全被害人保護制度,今天我們來介紹其修法重點。

修法重點

(一)修法重點
1.訂定被害人之權益事項與各機關處理保護業務事務準則2.強化「以家庭為中心」之個案服務
3.補充重傷被害人之長照需求
4.增訂「犯罪被害保護令」專章,強化人身安全保護
5.修正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
6.新舊法適用時點-從新從優原則
7.調整保護機構組織,朝專業化並納入民間色彩

(二)新制度介紹-新增犯罪被害保護令之介紹
參酌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行之有年之民事保護令制度,賦予因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向法院聲 請核發犯罪被害保護令之權利,以獲得人身安全之相關協助與保障,強化人身安全保護,讓被害人保障更周全。

聲請資格?

故意犯罪致死者之家屬或致重傷者或代為聲請權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保護機構)(第36條)

保護令內容?

第41條第1項規定共4款
(第1項)法院於審理後,認原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具體事實足認致生危害於聲請人安全之虞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 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聲請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行為。

二、 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 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於特定距離接近聲請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 禁止其他有害於聲請人人身安全之事項。 (第2項)前項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違反效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萬以下罰金,並通知原案件繫屬檢察官或法院

保護令之效期?

最長二年,每次得聲請延長一年

上週有介紹過犯罪補償金,然而本次修正之一就是修正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1.前犯罪被害補償金面臨之批評包括,補償審議時間過久、申請手續繁複、求償不易、返還補償之二度傷害、程序保障不足。2.所以本次修法有2大重點,「加速審議效率」及「減少被害人二度傷害」

現行法補償金的類型及金額?
(上週宣導重點之一,本週接續加以說明修法後變革)

【現行法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2. 重傷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
3.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修法後,因定位為國家責任之社會補助性質,所以改稱「補助金」,一樣分為上述3類。

【現行法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1. 遺屬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3)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4)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重傷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修法後,犯罪被害補助金是否有提高?

有,修法後,改採單筆定額制,明定各類犯罪被害補助金之項目及金額,對於死亡者家屬定額給予新台幣120萬,重傷部分則視失能情況給予60萬到120萬。

項目 修法後 現行法
遺屬補助(償)金 120萬
每人平均約領取70萬
  
重傷補助(償)金 60-120萬
每人平均約領取100萬
  
性侵害補助(償)金 10-40萬
每人平均約領取20萬

現行政府發給補償金後,政府再向加害人求償,修法後,是否一樣?

犯罪被害補償金部分,原補償金設計是「代位求償」,也就是政府先「代墊」,再向加害人求償,「誰做壞事誰負責」。不過實際情況是,加害人通常沒錢,成功求償案例不到10%,修正為補助金,就是認為「有被害事件發生,國家當然有責任」,補助金是國家責任,加上福利國家概念,讓被害人案發第一時間感受溫暖,所以刪除現行求償規定,加速審議效率。

修法後,補助金發給需不需要扣除已獲得損害賠償?

「補助金」從以往國家「代位賠償」性質改採「國家責任」的概念,縱使最後法院判決無罪,也不會命被害人返還,且不再扣除被害人及家屬獲得的其他損害賠償金額,同時放寬申請期限。

以月初發生太魯閣為例,適用新舊法有何差異?

現行法,無法再獲得補償,但依新法,死者家屬可申領新台幣120萬元、重傷者依受傷程度可領60萬元至120萬元。修正草案第97條提及新舊法適用時點,以從新從優為原則,並放寬為從知悉時點起算2年有效,以本月初發生的太魯閣號事故為例,如果這次的修法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是在2年內,那他提出的申請,只要那時候補償金的審議委員會還沒做出決定之前,或者是等新法施行之後,他才提出申請,那他適用的是修正後的犯罪被害補助金,就不會受到那所謂已經有台鐵提供的補償的影響,簡單的說,「媒體之前報導每名太魯閣號罹難者可獲540萬元,包括慰問金、重大行車事故賠償、台鐵特別賠償金等,因此以現行法來看,540萬元已超過補償規定死亡給付最高補償210萬元,而無法再獲補償;但若是適用新法,則不受540萬元影響,死者家屬仍可申領120萬元。」,所以「草案若於2年內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事故的死者家屬及重傷者,即可適用新法去申請犯罪被害補助金,新法採單筆定額(多人申請則均分),死者家屬可申領新台幣120萬元、重傷者依受傷程度可領60萬元至120萬元。」。

結語

修法後,期待達成下列目標,並邁向被害保護新紀元,讓司法從最前端就保護被害人、讓被害人感受到有溫度的司法:
積極回應問題,全面檢討現況
健全保護制度,彰顯柔性司法
陪伴修復傷口,回歸生活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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