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擺設娃娃機台學問大

Written by on 2021-05-2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擺設娃娃機台學問大

▍議題發想

不少民眾會選擇擺設夾娃娃機台、當「台主」作為副業,但你知道機台不能隨便亂擺、獎品也不能隨便亂放嗎?小陳聽朋友說最近很多朋友提到可以一起投資擺設抓娃娃機台,每月可以增加許多業外收入,於是禁不住朋友的慫恿便加入了投資擺設抓娃娃機台的行列。不料,沒多久警察卻找上門,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抓娃娃機台近期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其中卻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民眾也需要瞭解,避免誤觸法網(2021年5月14日【民眾新聞網綜合報導】)

抓娃娃機的玩法?

抓娃娃機的玩法在於,機台內先擺設數種商品,當顧客投入規定的硬幣後,於一定時間內操縱鉤爪抓取機台內的商品。夾取商品後,再操縱鉤爪將該商品移至取物口,放開鉤爪讓物品掉進取物口。但如果在夾取、移動的過程中,發生鉤爪鬆脫或一開始就未夾到商品,該次操作即告結束,必須再投幣才能重新操作。

何謂電子遊戲機?

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一、益智類。二、鋼珠類。三、娛樂類。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電子遊戲機與選物販賣機之區別

特定機台是否屬電子遊戲機、營利事業是否應先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始得設置該等機台供不特定人使用,均取決於該機台是否具有等額販賣設定功能(即累計達一定金額後「保證取物」功能),並經告知消費者而定,具備累計達一定金額後保證取物功能,消費者得以連續投幣達該等金額後,無需再投幣即可以搖桿操作機器手臂抓取其內物品直至抓到為止,而取得對價物品者,客觀上即非電子遊戲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隨意擺設之法律責任?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 22 條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擺設娃娃機會不會涉嫌賭博?

刑法第268條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機台內擺設的商品有無限制?

1.藥事法
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4.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結語

任何商業行為都可能會有一定事實面或法律面的風險,請務必先做好相關功課,以免因小失大,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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