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醫療暴力零容忍

Written by on 2021-06-10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醫療暴力零容忍

▍議題發想

(一)近日於新北市雙和醫院發生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傷害醫事人員之醫療暴力事件,引發輿論撻伐與社會關切,並更加喚醒民眾關注醫護人員執業安全與相關權益保障之議題。

(二)王姓男子上月八日在台北新光醫院急診室不耐久候,涉嫌恫嚇「上次某醫院才被我打過,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院方報警;士林地檢署十六天火速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依累犯加重其刑(2021-06-07 聯合報) 。

何謂醫療暴力?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均列為保護對象,舉凡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均屬之。

醫療暴力是否處罰?

《醫療法》前已修法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刑事處罰之範疇,且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需被害人提告即可主動追訴,並曾於2017年5月10日再次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除擴大保護對象外,更加重法定刑責,希望有效嚇阻此類不法行為。

臺灣高等檢察署110.06.02來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對於轄內醫療暴力案件,從嚴從速偵辦;被告情節重大者,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案件偵結時,依醫療法第106條規定,參酌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暴力之處罰為何?

除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涉及刑事責任,則需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責;若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更分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

地檢署防制醫療暴力機制介紹?

各地檢署防制醫療暴力機制如下:

1.設立醫療專組,專責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擔任聯繫窗口,負責對外各項業務協調與交流。
2.與轄區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建置案件發生即時通報流程,並立即指派檢察官專責處理,以防止暴力事件擴大。
3.醫療暴力案件特別於卷皮加蓋「醫療暴力案件」印記,以利案件控管、數量統計及追蹤偵處情形,另執行科分案時亦比照辦理,並由執行科書記官送請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4.案件偵結後,將結案書類函覆所轄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以利該主管機關統計醫療暴力事件與後續對施暴者加以行政裁罰。

檢察官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之處理原則?

檢察官在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1.從嚴從速偵辦,遏止醫暴行為蔓延。
2.案件偵結起訴或指揮裁判執行後,必要時適度發佈新聞,以達刑罰一般預防效果,維護公共利益。
3.依具體個案情節從重求刑,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合法權益。
4.積極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而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判決,以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5.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查是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而不准易科罰金,以達刑罰之目的。

結語

值此疫情警戒、防疫抗疫之際,醫護人員不分晝夜守護國人健康,醫療資源有限且寶貴,國人理當自重並珍惜愛護,希望一般民眾能多予鼓勵與掌聲,更要對醫療暴力行為嚴加譴責,採取零容忍的立場。唯有維護醫護人員之執業安全,才能保障民眾就醫品質,共同創造醫病雙贏的局面,所有檢察官對於醫療暴力案件必將速辦嚴查,以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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