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法律上的利率知多少?

Written by on 2021-07-20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法律上的利率知多少?

▍議題發想

2021年1月20日,總統公布民法第205條修正,利率上限從20%降為16%,這個新法將在公布半年後的明天(7月20日)生效,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關於利率的一些法律知識。

利率上限調降了多少?

過去,如果信用卡的卡費有遲繳情形,利率最高會是20%。這是因為民法第205條原本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超過年息百分之20,多的利息沒有請求權,所以銀行才會將卡費利息上限,設定在20%。

2015年2月4日,總統公布的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從2015年9月1日起,銀行的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不能高過年利率15%,也因此目前各家銀行的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在15%。但這只有規範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的情形,其他銀行貸款或民間借款、債務,並沒有適用。

新修正的民法第205條改成:「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說利息上限,都從20%調降為16%。

超過利率上限的法律效力,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有什麼差別?除了利率上限從20%降為16%外,超過利率上限的法律效力,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這個有什麼差別呢?

無請求權是說,超過的利息債權人沒有權利請求,但如果債務人願意給,債權人還是可以拿,給了就不能請求返還;無效的話,就是契約當然、自始、確定無效,有效利率最多就是16%,如果債務人多給了,這些就沒有契約上的依據,即便多給了,之後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判例)指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新規定何時開始生效?

新法在2021年7月20日上路以後,民法債篇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即便是之前已經約定好的、簽過的契約,在新法上路之後,所產生的利息,也都適用新法規定。也就是說,7月20日以前的契約可能已經約定好利息是20%,這是修正施行前的約定,但在7月20日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有新法適用,從7月20日以後的利息,就會從20%變成16%。

除了利息,還可以多要求其他費用嗎?

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將借款打折後交付,或是其他方法來巧取利益,都是民法所禁止的。

有些借款除了遲延還錢的利息外,還會有一筆違約金的約定,這個違約金加上利息,可能就會超過了利息上限的設定,這個違約金可不可以呢?

這個要看實際案例才能判斷違約金約定的性質。

原則是這樣的,依照司法實務見解,違約金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夠被履行的手段之一,性質跟利息不同。但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這邊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者,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與利息之性質迥然不同,除其金額過高,經訴由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外,不能置其有關違約金之約定於不顧,亦不得以約定之違約金超過法定利率甚多,即認債權人就約定之違約金無請求權」

預扣利息的本金怎麼算?

有些債權人借錢時,會先預扣幾個月的利息,然後再把剩下的錢交給借款人。比如借出去100萬元,預扣5萬元利息,然後把95萬元交給借款人。

這樣的情況,計算利息的本金,應該是100 萬,還是95萬?

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預扣利息的部分,既沒有實際交付借款人,不能認為是本金的一部。所以,在利息先扣的消費借貸,借出的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來計算本金。

也就是本金是95萬,而不是100萬元。

這邊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債權人除民法第205 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同法第206 條規定甚明。債權人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認為貸與本金之一部,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

可以提早還款嗎?

民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只要約定的利息超過12%,一年後就可以隨時清償本金,只是要提前1個月預告。

依照民法第204條第2項規定,這個提前清償的權利,不能預先用契約除去或限制,也就是不能在借款契約裡,約定債務人不能提前清償。

沒約定利率怎麼辦?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發生金錢債務遲延時,依照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債權人可以請求依照法定利率,也就是5%來計算利息。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

apple podcast 
spotity podc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