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法N號房條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新修法介紹

Written by on 2021-07-2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刑法N號房條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新修法介紹

▍議題發想

(一)台版N號房!立委揭受害者破千人 求助無門(自由時報110.4.16)
民進黨立委何○○今召開記者會,針對先前被媒體披露的「台版N號房」事件,直指該網站使用者高達4萬人,受害人破千、被揭露個資的受害人破百,但向行政機關求助後獲得的回應竟是,網站在國外、無法處理;代替受害者出面的W先生說,許多受害者生活大受影響,有些甚至想輕生、家庭婚姻破裂,呼籲檢調勿持續拖延,應盡速出面處理。

(二)遏「N號房」事件 刑法修正強制性交錄影加重處罰可關7年以上(聯合報110.5.21)

何謂N號房事件?

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間發生在南韓的性剝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上建立多個聊天室,將對女性進行性威脅得來的資料、相片、影片等發布在聊天室中,甚至進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體上刻字、食糞飲尿、將蟲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親屬,部分受害者亦於線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對性侵行為進行錄影上傳乃至直播。(摘錄自維基百科)

修法後,N號房事件的刑度是否變更重?

立法院院會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22條修正案」,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強制性交且照相、錄音、錄影直播之加重刑責。

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 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法務部也將繼續落實政府防治網路性別暴力之政策,遏阻 N 號房事件不在臺灣發生!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加重要件?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強制性交及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都是以強制手段違反他人意願發生性行為,但加重強制性交另為規範,若強制性交當下符合上述幾款條件,則不法惡性更為重大,所以立法者處以更嚴厲處罰,法定刑從3年以上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事由,除了適用在強制性交外,是否適用在強制猥褻?

是。依刑法第224條之1規定,犯強制猥褻罪有加重事由時,也會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性交是告訴乃論嗎?

否,強制性交罪屬於公訴罪。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必須提起訴訟國家才會追緝犯罪,若無提告國家並不會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立法者認為強制性交罪保護法益在於個人性行為的決定自由及身體自主權,雖屬於個人法益,但其影響甚大,關係國家社會安全,所以將強制性交罪定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只要國家知悉犯罪行為的發生,就必須主動依職權展開調查,不需要經由誰提告才可以開啟調查程序。

結語

不管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如果有「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就會構成「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或「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強制猥褻」罪。透過加重處罰規定,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落實政府防治網路性別暴力之政策,遏阻 N 號房事件不在臺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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