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事判決確定後的執行

Written by on 2021-11-25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刑事判決確定後的執行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馬中人主任檢察官

▍議題發想

犯罪發生後,大部分的人都很重視案件在偵查及審判中的過程,對於最後怎麼執行刑罰比較少了解,所以想和大家聊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主題QA

案件到什麼時候,才會要去執行?

案件要到判決確定以後,才會進行到執行程序。我們有時會在新聞上看到:「某某人犯了什麼罪,被判多久有期徒刑...」,被判刑不代表已經可以執行,因為如果是可以上訴的案件,一旦上訴,案件就還要在上級法院繼續審判,還沒有確定,就不能執行。  

有些複雜的案件,拖了很多年,一直上訴或是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因為還沒有確定,所以就不能執行。在新聞上看到有寫判決定讞的,才會進入執行程序。

怎樣才叫做判決確定呢?

簡單來說:第一種就是:收到判決了,被告和檢察官都不上訴了, 或是撤回上訴,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就是:已經不能再上訴了,判決就確定了。我們國家是三級三審,大部分的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是有例外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還有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及贜物罪。原則上第二審判決就確定了,不得再上訴,除非第一審時判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這樣聽起來有點複雜,各位聽眾若是有刑事案件,建議可以於收到判決時,注意判決最後會有一段告知你:是否可以上訴?或是在什麼期間之內要提起上訴的相關說明,請看清楚,比較不 會出錯。

判決確定後是誰來執行刑罰?

判決確定以後,法院原則上會把案件送到當時起訴的地檢署由執行科檢察官來執行。

執行刑罰的流程?

我們會先查查看判決確定的被告現在是否已經在監所,如果是就直接發執行指揮書接著執行。如果被告沒有在監所,我們就會定到案日期,發傳票傳喚被告來署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而被告未按期報到,則進入拘提的程序,如果拘提未到,則進行通緝。因此在這裡要提醒各位聽眾,在整個訴訟的過程中,若是有住居所遷移的,要記得向法院或地檢署陳報,除非是戶籍可以查得到,否則如果是居所遷移,而又沒有陳報的話,地檢署是無法向新的居所送達。另外,送達也有分好幾種,就比較常見的介紹一下:(一)一般送達:由本人親自收受,送達生效,沒有什麼爭議。(二)補充送達:送達的傳票由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收受,例如:同住的家人或是大樓管理員代收,這樣也是有送達的效力。(三)寄存送達:如果都沒有人可以收受,則把要送達的傳票送到警察機關(轄區派出所),讓收件人自己去領取。同時會在收件人的門首及信箱或適當位置貼上或放置通知書,讓收件人可以知道要去領取。這種送達要特別注意,不管你之後有沒有去領取,送到警察機關寄存之日起,再加上10日就發生送達的效力。(四)公示送達:對於沒有固定住居所,戶籍已被遷到戶政事務所的被告,則會將送達公告在本署網站及公告欄處,自公告起經過30日發生效力。因此如果自己真的有案件在司法程序中,要特別注意自己是否有訴訟文書送達的通知或是與同居親人、管理員保持聯絡,以免送達已經合法生效卻不自知。

執行的程序很多,無法一次說完,今天先講最基本的概念,並且向大家介紹一下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所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法官是判判六個月以下,會在主文中諭知得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就是:如易科罰金,以1000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有一個重要觀念要和大家提醒:法官判了易科罰金的刑度,也諭知了易科罰金的標準,但得否易科罰金,因為是執行事項,所以是由檢察官依據法條規定判斷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若無,則檢察官核定准許易科罰金;若有,則不准易科罰金,並報請檢察長核定。  

實際上:檢察官會從被告犯罪的前科了解被告是否故意重覆多次觸犯相同或類似的罪;是否在假釋中,又故意再犯罪;是否經通緝或拘提到案等…實際情況來做判斷,並聽取被告的意見後做決定。例如:5年內多次酒駕或竊盜或詐欺等…,檢察官就有可能不准許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以收矯正之效。  

而被告若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不服,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科刑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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