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恐怖情人案例簡介

Written by on 2021-12-2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黃正雄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恐怖情人案例簡介

最近有一則新聞是有關立法委員高嘉瑜遭男友毆打及拍攝親密照片等案件,另外國也發生法國27歲女子柔道名將瑪爾戈(Margaux Pinot)在Twitter發布照片並爆料指遭柔道教練兼男友施密特(Alain Schmitt)毆打,頭部被撞落地好幾次,還遭對方鎖喉攻擊。其實這種所謂恐怖情人案件並非少見,只是上開案件又是因為女主角的身分比較特殊,因而受到大家的矚目。其實男女交往談戀愛原本是甜甜蜜蜜的,尤其在交往一段時間後,關係日漸密切,常會發生親行為,此時因為氣氛及情境的營造下,濃情蜜意之餘,可能就會拍攝親密照片,想留下甜蜜的回憶,但殊不知這種當下甜蜜的行為,竟會造成日後悔不當初的夢魘,而這正是情侶分手後最令人痛苦的回憶及難解的困擾,這裡有幾個問題值得討論。

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本法所定家庭成員除了第3條所規定者外,另外為了保護具有親密關係情侶,在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第2項: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因此如果具有親密關係的情侶間發生家庭暴力,亦即同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以如果具有親密關係情侶間發生如上開新聞所提到的傷害、妨害自由等均屬家庭暴力罪。另外騷擾及跟蹤等行為也分別規定於第4項: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及第5項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這些很容易發生在分手後一方心有不甘的狀況下,非常令人困擾,因此跟蹤騷擾防制法業於110年12月1日由總統公開簽署法案,並在公告後6個月施行,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亦對於恐怖情人多了一項規範限制。

妨害性自主罪、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恐嚇罪

交往中之男女,常會發生違反他方意願而為性行為之刑法第221條以下所規定之妨害性自主罪;或是未經同意即偷拍及散布他方私密照,而發生刑法第315條以下所規定之妨害秘密罪;有些則因為懷疑對方腳踏兩條船,因此未經同意無故輸入對方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對方電腦欲偷窺有無出軌相關證據,而發生刑法第358條以下所規定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另外在分手後即散布雙方親密照或對方私密照,或以欲散布該等照片恐嚇對方,而發生刑法第235條規定之散布猥褻圖片罪或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甚至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等。另外須強調的是,於雙方意識清楚之情形下,同意進一步發生親密關係為性交行為,固然非必要形諸言詞,但不可因此以雙方日常曾有性交行為,就逕行推論雙方亦同意對方可以未事先徵詢其意見,就利用其睡眠之際,對其為性行為,甚或任由對方攝錄本應極隱密之性愛過程與身體私處等。還有當他方說不要發生性行為時,就要尊重,切勿自以為是的認定他方是在撒嬌,強行發生性行為,而使原本美好的甜蜜戀情發生憾事。

簡略說明個案於地檢署報到時間-頻率及報到實務及所見?

我們北檢的毒品緩起訴,一般都是給予被告兩年的緩起訴,而在其中的1年8個月,個案需要到觀護人室報到(通常經由行政流程及分案程序等,其實約又減少1~2個月)。在執行上,一般來說,我們會於每個月最後一週排定[新案說明會],統一發公文召集剛「入案」個案,並在說明會當中說明之後報到的程序、注意事項及介紹本署與NPO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所共同辦理的「正念減壓班」(簡稱「正念班」,非強制性參加)。報到實務及所見而所謂的每次報到,都是在前次報到時與個案約定(通常都會審酌個案的情形,盡可能在[行政習慣]、[個案空檔]間,斟酌調整),或另以公文書正式通知(約文到2~3周後)的,也就並非「突發性通知」,即便如此,仍常見個案因「忘記或記錯日期」、「沒空」、「沒收到通知」、「不是只是到醫院就好了? 」…甚至「因擔心驗尿」等原因而未報到。

分手談判

另外,情侶常因分手而相約談判,尤其在一方已另結新歡的狀況下,在談判中發生糾紛而節外生枝,造成彼此甚至第三人更多傷害的情形,時有所見。倘若有一方是現役軍人而可能取得槍械時,更須小心謹慎,否則真的會發生擦槍走火的情事。因此如要相約談判,以利好聚好散,除了考量雙方分手原因、對方情緒及生活狀況、心智成熟度、家人與交友圈素質等外,必須注意談判場所的選擇,以免發生遺憾。如非必要,則儘量避免,尤其經評估會發生危險,更宜委宛拒絕,讓時間沖淡一切。

珍惜緣份,相知相惜,好聚好散,互為貴人

男女交往原本應是甜甜蜜蜜的,要珍惜相遇的緣份,不論日後有無修成正果,步入結婚禮堂,都是生命中重要的角色,如果因相知熟識後認為不適合而分手,亦應相互祝福,好聚好散,日後仍可以是好友,畢竟雙方是比一般朋友還要熟識的關係,在往後的人生中或許能在關鍵的時刻給予重要的協助與建議,成為另一方生命中的貴人。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

apple podcast 
spotity podc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