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你為什麼要逼我啊?」—淺談強制罪

Written by on 2021-12-2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丁煥哲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你為什麼要逼我啊?」—淺談強制罪

▍新聞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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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淺析:(一)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304條,法條文字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從文義上我們可以知道,成立強制罪的前提,必須要行為人先有強暴或脅迫的外在行為。所謂「強暴」,指的就是行為人朝著他人或物體施加有形的力量,白話一點來說,就是使用「看得見的武力」。所謂「脅迫」,則是指行為人刻意傳達不利的後果來逼迫他人就範,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所提到的不利後果,限制在行為人自己可以支配,或是至少能夠影響不利後果的發生,才算是強制罪的脅迫唷!

另外,行為人的所作所為,也要導致被害人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或是被迫去做自己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才會構成強制(既遂)罪喔。例如:強行拉住他人衣服不讓他人自由離去、持刀喝令他人不准講話(以上是「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情形)、強逼債務人簽發本票擔保、脅迫他人下跪道歉(以上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情形)等。

(二)強制罪的特殊性

由於強制罪的文義非常寬廣,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形都有可能符合前面所說的構成要件,因此實務上判斷具體個案是否成立強制罪,會特別考慮行為人採取「手段」與「目的」兩者間的關聯性,假使參考一般客觀第三人的想法及感受,都傾向覺得行為人不應該經由這樣的手段去達成他追求的目的,我們才會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例如在上述逼迫債務人簽本票的情形,縱使債務人的確欠錢不還,然而不代表債權人或第三人就可以對債務人為所欲為,因此這時候要是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威嚇債務人簽發本票擔保,就有可能成立強制罪。

相反來說,如果社會上大部分人都不覺得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嚴重到要透過刑罰加以制裁,或是行為人的手段雖然帶有輕微的強制效果,但同時對照行為人的目的,多數人認為選擇這樣的手段還能夠接受、沒有太誇張的話,結論上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就不具有所謂「實質違法性」,而不成立強制罪。

(三)強制罪與其他犯罪的關係

1.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v.s 強制罪
2. 恐嚇取財罪 v.s 強制罪
3. 強暴侮辱罪 v.s 強制罪

案例分享

(一)馬路上惡意逼車
(二)迫使他人開門談判
(三)妨害他人使用手機錄影蒐證

Q&A

(一)我好端端開車在馬路上,遭前方車輛駕駛突然減速、煞停或不當變換車道,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呢?
(二)對方在背後說我壞話,我一氣之下跑去對方家門口按門鈴、拍門,要求對方出來把話說清楚,這樣我是否會構成強制罪呢?
(三)我與對方談論時事卻話不投機,對方不斷對我謾罵三字經,於是我拿出手機朝對方拍攝蒐證,對方見狀憤而拍落我的手機,我們雙方是否可能成立刑事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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