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犯罪所得的沒收和發還

Written by on 2022-03-29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馬中人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犯罪所得的沒收和發還

刑事犯罪的後果,除了遭判刑外,澈底剥奪犯罪者的犯罪所得,更能維護公平正義,也可以避免利用犯罪所得再為犯罪。

一、犯罪所得的沒收

依據:
刑法第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要如何查獲犯罪所得呢?

偵查、審理中的查扣
刑訴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同條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判決確定執行階段的查扣
查扣財產強制執行、被告自行繳回(可分期)、定期查扣監所保管金或勞作金。

如果沒有繳回犯罪所得,是否會被關?

不會。但在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中,可能會被檢察官用來判斷是否有難以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易科罰金的因素之一。

二、犯罪所得的發還

被害人可以請求發還沒收的犯罪所得嗎?

刑訴473條第1項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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