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1月28日節目
堯堯 2026-01-28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陳怡利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淺談詐欺危害防制
條例之立法與修法重點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與修法立法及修法背景:近年來詐騙犯罪在台灣日益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電話詐騙到現今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虛擬貨幣等管道進行的複雜騙局,不僅造成民眾鉅額財產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與互信。為因應此嚴峻挑戰,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政府持續精進各項防堵作為,包含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加速發還被害人已匯(轉)入而尚未遭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即時處置必要,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又詐防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於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因應最高法院上開刑事裁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司法院及各部會展開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行政院院會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嗣於1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以下簡單介紹當初立法目的、重點內容、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影響,與此次部分修正條文之核心修法重點。簡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詐欺犯罪定義: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針對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因此,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不適用本條例所規定的特別加重處罰。主要規範對象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本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這些對象包括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定義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即俗稱的「幣商」,依洗錢防制法指定,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交易監控等。電信事業:指依電信管理法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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