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1月19日節目

堯堯 2026-01-19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場車禍,三種責任:你真的知道自己會不會「吃上官司」嗎?副標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 專業解析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汽車、機車,交通便利了,但我們也發現,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很多人以為:「小擦撞沒事」、「反正不是我撞的」、「保險會處理就好」,但實際上,一個錯誤的判斷,可能讓你留下前科、甚至吃上刑責。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帶我們從司法實務角度,一次說清楚車禍後的刑事責任、法律紅線與自保關鍵。隨著時代發展,國人多使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涉及人員傷亡,加害者是否承擔交通責任,亦為受害者及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本文針對事故的刑事責任進行說明,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尤其,一般民眾若發生車禍,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其中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警方處理流程,會將有民眾死亡的車禍案件類型,歸類為A1類型車禍,若是僅有人受傷,未有民眾死亡,則是歸類為A2類型,如僅有財損,現場無人受傷,則屬A3類型車禍。一般而言,車禍最常發生的就是財損跟人傷,單純只有財損的部分,當事人不會有刑事的責任,頂多只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即A3類型車禍。若除了財損之外,還有人受傷,未達死亡程度,即A2類型的車禍,此種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車禍當事人需要在案發6個月之內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被害人就不得請求再予追訴囉!簡單來說,車禍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車禍、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後三者的車禍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刑法276條)等。
關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如果車禍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且對造因而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之傷害例如挫傷、普通外傷等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是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可不受本罪之訴追。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告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刑法第 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還是建議傾向先行民事和解後要求對方撤回本罪之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