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4月08日節目

堯堯 2025-04-08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朱立豪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電商網拍、照片自己拍!案例:老朱某次前往日本,發現某廠的商品價格,較國內售價便宜3成,於是靈機一動,想說如果自己從日本批貨回台灣賣,順利的話,除了機票食宿外,還可以再小賺一筆,於是一口氣買了一堆熱銷的商品回台灣。然後在網路上找到總代理的網頁,不客氣的把商品照片複製貼上在自己的電商帳戶,準備銷售賺錢。沒想到過沒多久,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說明:老朱未經著作權利人允許,重製商品照片並再上傳到自己的網路商城帳號加以使用,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的違法重製、第92條所示違法公開傳輸等罪嫌,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不幸無法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法院通常對於這類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網路圖片著作的案件,會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很高的機率不用入監服刑。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拍的時候,千萬記得上傳拍賣網站用的圖,最好一定要自己拍,或者一定要得到有權利的人的授權,才能重製上傳商品圖檔,不然的話,很可能要支付上萬元的損害賠償或易科罰金,因小失大,很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