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4月09日節目
堯堯 2025-04-09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種類何人可救濟
救濟方式—聲請再議程式
對聲請再議結果之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種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53條規定,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後者又稱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255條第1項因法定理由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檢察官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如(1)釋字第48號解釋:告訴不合法(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察勒戒期滿無繼續施用傾向,或經強制戒治期滿為不起訴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4條規定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罪名,類型如下: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實務上比較常見是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不起訴處分,至於職權不起訴處,通常會審酌被害人意見,再決定是否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何人可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限於告訴人。
所謂告訴人:因犯罪【直接】被害並有表示訴追之人。
所謂直接被害:乃指個人法益因犯罪而直接遭受損害,如果該條規定【僅】保護國家法益者,則非直接被害,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砲、行賄罪、收賄罪、偽證罪等。但如果同時有保護個人法益者,則屬於被害人。另一方面還需要直接受有損害,如公司職員竊取公司物品,被害人是公司,也就是法人,不是股東,能提出合法告訴者,僅為公司代表人並以公司名義提出。救濟途徑—聲請再議程式(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