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7月07日節目
堯堯 2025-07-07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于湄檢察官
節目內容:
小確幸之我撿到錢了-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小確幸之我撿到錢了:法律怎麼看你眼中的「撿到寶」?一念之差,從撿到變佔有?生活中那些你以為沒事,其實可能觸法的小動作!今天我們要來聊聊「撿到的不能算我的嗎?」想像一下,你在早餐店等餐,一張500塊掉在你面前——你會怎麼做?你以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小確幸嗎?別急著開心,法律可沒這麼簡單喔!馬上邀請今天的法律好幫手──臺北地檢署 林于湄 檢察官,一起來破解那些生活中你我可能忽略的「法律盲點」!
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無主物與遺失物的差別,東西沒有主人就是無主物,遺失物則是有人不小心掉了東西。新聞提到的撿到其他客人從口袋掉出的500元的案件,應該也是很多人當作小確幸的事情,憑白無故撿到500元,簡直像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其實撿了別人的東西卻侵占不還也是犯罪的喔,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的刑責?法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是告訴乃論罪嗎?
不是的,只有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罪才是告訴乃論,除此之外,犯本罪都不是告訴乃論。
除了侵占遺失物罪,還有可能犯其他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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